■庭审直击
检举揭发他人构成重大立功
上午10时许,吴湛辉身着看守所的蓝色马甲,被带入法庭。
听完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后,吴湛辉表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但对其中一笔受贿2820万元的受贿指控,其表示钱非他经手,具体数额记不清楚,希望法庭核实。
另外,吴湛辉表示,案发后他已要求家属全额退赃。
检方表示,吴湛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吴湛辉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构成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
■指控
涉受贿:与商人平分经营利润涉受贿近5000万人民币
吴湛辉涉嫌受贿人民币4970万元,全部事发于其任职东莞市环保局期间。
指控显示,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湛辉担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利用其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洪中(另案起诉)谋取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的承包经营权,收受赖洪中贿送的人民币4970万元。
2003年11月,在吴湛辉的支持下,赖洪中以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莞市环保局工会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该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私下许诺会将经营所得利润的一半作为好处费分给被告人。
自2005年3月至2007年,赖洪中按约共向吴湛辉支付了2150万元好处费,并根据吴的指示,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吴湛辉之兄吴湛林实际控制的东莞市莞晟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保管。
2006 年12月,在时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吴湛辉的支持下,赖洪中再次以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经营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承包期限由2008年10月1日延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赖洪中按约每月支付人民币50到60万元不等给吴湛辉。自2008年至2012年3月,共支付人民币2820万元。
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次花巨资购置香港物产
指控显示,2006年4月,吴湛辉通过地下钱庄转账1600万元港币,购买位于香港罗便臣道9号荟萃苑10楼B座及其4楼2号车位。2011年6月,吴湛辉再次通过他人的地下钱庄转账7600 万元港币,购买位于香港黄麻角道88号富豪海湾B25栋屋及其两个停车场。2007年上半年,吴湛辉出借人民币3000万元给赖洪中用于资金周转,后来收回。
检方指出,综上,吴湛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高达港币92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差额特别巨大,其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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