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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判决: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图)

www.sinoca.com 2013-10-02  法制日报




  薄熙来在庭审中辩称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是“公事公办”。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只要有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另外,薄熙来与薄谷开来是夫妻关系,他们在本案中形成“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知悉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值得一提的是,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中,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这充分说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

  二是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法院查明,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上级拨付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商量处理,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

  尽管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该款进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是不容辩驳的事实,并且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薄熙来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三是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

  法院查明,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施的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导致薄谷开来杀人案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中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本案审判过程中,济南中院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分析被告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看其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薄熙来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500万元,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这一判决量刑适当,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件事实,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案是一起社会关注的严重刑事案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这一案件的一审判决再次证明,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近年来,一个个贪官被依法惩处的事实雄辩地说明,党和国家始终保持着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没有“刑不上大夫”。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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