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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夏俊峰案:未遭殴打 不构成正当防卫

www.sinoca.com 2013-10-01  新京报



  4 夏俊峰作案过程是否有目击证人?

  杀人现场冲突时无证人

  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

  被告人夏俊峰称在勤务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及证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间屋内。

  证人陶冶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证实自己在卫生间,二证人证实只听到争吵声,没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张伟证实,自己到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证实,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三人。张旭东、申凯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5 最高人民法院对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虑的?

  一无关人员被刺成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决的。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俊峰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 事件回顾

  ●2009年5月16日

  夏俊峰和妻子摆摊被沈阳城管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刺死两人重伤一人。

  ●2009年11月15日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5月9日

  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月25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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