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孙军工称,《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吕广伦指出,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档次。
□权威释疑
看实际后果定罪名
记者:实践中发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比较多,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
吕广伦: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明知道编造或者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造成人员仓惶出逃,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他仍然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员极度恐慌,仓惶出逃,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情况和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是一样的,所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开玩笑”也要担责
记者:现在微博、微信被广泛使用,如果只是在网上和朋友“开玩笑”,怎么处理?
吕广伦:一些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他有可能是跟朋友开玩笑,但根据《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解释规定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从重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来认定多次,是由谁来认定?与此前网络谣言明确转发次数,有没有关系?
吕广伦: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讲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即为多次,和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
□典型案例
称航班有炸弹获刑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航协调空管部门指挥ZH9706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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