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电 备受关注的肖烨、许社卿、严鹏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即不雅视频案)于17日上午10时许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一审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出现在庭审现场。
6 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肖烨等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其中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之后,肖烨邀约严鹏、王建军参与。肖烨、许社卿、严鹏还先后劝说赵红霞、谭琳玲参与。
2008年初,赵红霞通过群发短信方式联系上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偷拍了与雷的不雅视频并交给肖烨。同年2月14日,赵红霞与雷政富在宾馆发生性行为时,被肖烨、严鹏等人设局“捉奸”,并向雷播放不雅视频,后由肖烨出面假意调解。
2009年上半年,许社卿、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不满肖烨未兑现承诺的利益,相继离开公司,并将谭琳玲保管的肖烨银行卡内8万元予以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肖烨、许社卿、严鹏参与索取500万元,赵红霞参与索取300万元,谭琳玲、王建军参与索取2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社卿、严鹏、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9月5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肖烨、许社卿、严鹏等人敲诈勒索上诉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据了解,该案其中3名原审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因未上诉,依据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未传唤该3人到庭。
在二审庭审中,肖烨当庭认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退出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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