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CBD核心区。当天北京重度污染,PM2.5浓度一直在400微克/立方米以上。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1信息公开
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10个城市
【措施】 “国十条”要求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
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解读】 汪键表示,之所以要进行空气质量排名,目的是为了监督地方政府,“老排在最后一个,那市长你自己看着办。”他表示,目前河北省的压力很大,但现在空气治理的力度也很大。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目前国家公布74个城市的空气污染还是不够精确,比如PM2.5的监测站在二三线城市就没有。在二三线城市监测PM2.5可以更好推动大气治理。
马军说,对于地级市进行空气质量排名更有可比性。环保部每个月74个城市的排名只是横向的比较,这个不一定有可比性,比如不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基础条件以及个人行为等,会导致空气质量差别比较大。但是如果在同一个地区,比如都在河北省,那不同城市之前的纵向比较更有可比性,因为外部条件、地理位置等相似,这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对比出,哪些城市做得好或者不好。
2预警应急
建立监测体系“预报”重污染天
【措施】 在行动计划中,有单独一章为“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要求,环保部门将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
行动计划规定需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包括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
京津冀等地区需在今年年底前建成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
【解读】 “我们现在的应急措施,是在重污染天发生后再采取,这时候污染物已经堆积了,加上扩散条件本身很差,已经晚了。”汪键说,所谓的针对重污染天建立的监测预警体系,是在重污染天发生之前就告诉老百姓和企业,“一两天之后可能会发生重污染”。
他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会同国家气象局建立这个体系,其中,气象条件的预报最为关键。
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表示,不太可能在三年内发出准确的预报预警,因为重污染天的预报预警是建立在气象预测准确的基础上,“天气预报准了,污染预报才能准确。”
不过,他表示,根据现在的技术,在72小时内提前发出污染天的预报是有可能的,但准确率可能在60%-70%。“不管怎么说,这方面的工作必须要做,我们支持建立预测预警体系。”他说,可以先建立起制度,再尽可能提高准确率。
3官员考核
组织部门首次直接参与考核
【措施】 行动计划首次规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27条规定,根据行动计划,国务院将制定考核办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别于每年、中期(2015年)以及终期(2017年)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干部考核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28条还规定,还将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如果未通过年度考核,环保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如果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中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并在当地实行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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