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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对薄熙来庭上的“否认指控”不必过度阐释

www.sinoca.com 2013-08-27  正义网


  2013年8月26日13时04分,随着济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备受社会关注的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经过近5天的公开开庭审理,被宣告一审庭审结束。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开设“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时地向社会披露信息,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这无疑令很多人颇感意外。因为,就在此案公开审理不久前,还有人在私下议论时认为,此案的审判极有可能是走走“过场”。然而,从这几天庭审情况来看,庭审“实质化”的程度完全超出了不少人之前的想象。法庭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一方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实施发问的权利,也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机会。

  作为庭审“实质化”的体现之一,被告人薄熙来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多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等进行辩解,不承认指控。社会上有些人由此对其是否构成相关犯罪产生了怀疑。其实,上述怀疑恰恰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过于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后遗症。在很多人的思维中,仍存有高度重视口供的观念,而这正是刑讯逼供乃至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否认指控”现象相当普遍。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这种现象更为严重。这从根本上来讲,既是由口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也是由职务犯罪证据的特点所决定的。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经过、情节通常是最为清楚的,但是,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尤其是,其是否会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实际上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的。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来要求,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而没有被告人供述,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也是可以定案的。

  这意味着,被很多人认为扮演着“证据之王”角色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口供确实具有独特的诉讼功能,但其说到底也只是判决的依据之一。以往有的司法人员过度依赖被告人口供办案,不管案件的证据情况如何,缺少了被告人的口供,就不敢定案。这显然是不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的。不过,这种过度依赖口供的情况正悄悄发生改变。现在,依靠“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在这个大的司法背景下,我们显然没有必要过分解读薄熙来的“否认指控”。这不仅因为,其在法庭上“否认指控”仍然是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也是因为即使“否认指控”,也未必会影响对其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被告人在法庭上说什么也很重要,却不能当然地成为定案的证据。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必须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也就是说,即使薄熙来承认指控,而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没有薄熙来的供述或者其否定指控,但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当然,最终检察机关指控的那些罪名能否成立, 关键是看与这些罪名有关的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了定罪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三个方面: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然,这几个有关“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尤其是新引入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仍然是较为抽象的。因此,如何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让社会公众相信上述标准在该案中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将成为济南市中级法院接下来面临的重大考验。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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