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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官员级别从高向低蔓延 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松

www.sinoca.com 2013-08-25  京华时报



  □盲点

  “证多多”不报备难监控

  根据中央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张紧跟认为,这些程序从某种程度讲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反而被一些贪官所规避。

  从以往的案例上看,许多官员手上都不止一本护照,有些人私人护照不上交,有些人用假身份证再办一个护照,都不在审批、报备之列,单位根本监控不到。比如,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都被查出持有多个身份证。

  个人事项有申报少“抽查”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机制。但不少地方干部存在谎报瞒报情况。2012年,因拥有20多套房产,被网友称为“房叔”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在纪检部门的调查中被发现,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只填了1套房。

  专家认为,如果只申报不核查,申报就容易变成“盲人的眼睛、聋人的耳朵”。纪检部门若对申报进行抽查,与房产、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进行比对,对腐败分子将是一个巨大的震慑。

  调查走漏风声变“报警”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社会上一个比较讽刺的说法是,‘贪官不打无外逃之仗’。往往调查风声一出,贪官便闻风而逃。”

  毛昭晖表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薄弱,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在认定某个官员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职务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对其谈话,而不能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谈话等于给这些职务犯罪分子提了醒,容易出现外逃情况。

  跨境追逃面临协作难

  专家认为,已于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现了国际间的协作治腐,但由于国情与体制不同,各国对于案件的定性差别很大,再加上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公约》,为这类跨境案件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一定要把违法违纪的官员控制在国内,一旦出逃便很难追回。”李成言说,从境外引渡一个官员的成本非常高,有的甚至高达几千万元。

  林喆认为,在一些集体腐败的“群蛀”案件中,纪检部门一定要防控好贪官外逃。因为一旦有人成功外逃,其他人就会把责任都推到他的身上,以逃避法律惩罚。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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