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我还是持有异议。
审判长: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很明确的。
辩护人:没有条文。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关于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的情况,你原有证言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公诉人:请再简要陈述上述事实经过。
证人:2000年8月我时任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薄熙来任大连市市委书记,8月的一天薄熙来叫我到他办公室,给我布置了一项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级部门找有关领导之后就开始做准备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薄熙来于2000年年底调任辽宁省政府省长,这个项目一直到2002年才结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因这项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薄熙来单独汇报,到2002年2月这个项目竣工后,该上级单位决定给大连市政府返还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给薄熙来一块汇报了,薄熙来听完后想了一下,然后说这件事我还没想好,让我再考虑考虑。
过了一段时间,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来问这500万元的工程款薄熙来的意见是什么意见,当时我说我再催一下,我就从大连又赶回沈阳,把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催问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给薄熙来简要地汇报了一下,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薄熙来想了一下之后说可以,就这么定了,说你先等一下我给开来打个电话,这样他就给薄谷开来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薄熙来说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你找正刚商量,过了一段时间薄谷开来给我打电话约到沈阳其友谊宾馆的家中见面,见面后,我就说上级某单位有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说我已经知道了,说领导已给我交待了,她说这件事情她已经完全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某某处理这个事情,又过了一段时间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大连了,在一个咖啡馆里约我见面,赵某某说开来已经把事情给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经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荐的这一家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诉他就行了,这样我就将大连某单位严某某的电话告诉了赵某某,直到2005年有一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到,我又给严某某打了电话,他说马上到。然后我就没有再问这个事情。
公诉人:证人王某某,大连市政府承担的这项工程谁安排你具体承担?
证人:薄熙来安排的。
公诉人:薄熙来当时担任什么职务?
证人:当时他担任大连市委书记。
公诉人:安排工程以后他调任辽宁省省长?
证人:是的。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必须向被告人汇报。
公诉人:上级单位要给500万元,你为什么要给薄熙来汇报?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来指示办的,只能给薄熙来汇报。
公诉人:你说第二次找被告人时给薄熙来说将这500万元给薄熙来补贴家用,为什么有这个提议?
证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薄熙来器重,我从国外回来,对我有知遇之恩。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安排你给薄谷开来商量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证人:就说上级给500万元工程款,想给你留作家用,具体你找王某某商量。
公诉人:后来你和薄谷开来是怎么商量的?
证人:我提到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薄谷开来说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
公诉人:你们领导指谁?
证人:薄熙来。
公诉人:薄熙来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是你要求的吗?
证人:不是,是他主动打的。
公诉人:这500万元的事你给大连市其他领导说过吗?
证人:没有。
公诉人:款是怎么转的?
证人: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我没再过问这件事。
公诉人:你当时找的赵某某?
证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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