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前后供述不一 旁听律师:触犯国法赖不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法庭就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多次狡辩,“我记不清了”、“我不清楚”、“跟我没关系”,前后供述不一致。《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参与旁听审理薄熙来案的法律专业人士。
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说,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认罪的,但证据足以证实其有犯罪行为,照样可以定罪处罚。相反,即使被告人认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也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供述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法官要对示证、质证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得出案件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否认庭前供述,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的情况,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炳君对记者说,被告人在法庭上怎么表达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作为审判人员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确凿的证据来断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孟凡湖说,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庭前供述,在大量证据面前也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符合客观事实,否认就没有证据支持。本案中,虽然薄熙来在收受唐某某、徐某贿赂的问题上,当庭对指控予以否认,但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其涉嫌受贿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赖是赖不掉的。只要触犯了国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孟凡湖最后对记者说。
薄熙来否认收受唐某某贿赂 法学专家:证据确凿
法制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就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了调查。被告人薄熙来当庭否认唐某某给他三次送钱的事情,并辩解没有收受唐某某的任何财物。《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参与旁听审理薄熙来案的法学专家。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炳君对记者说,被告人当庭否认犯罪的辩解是否成立,要结合全案证据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作整体分析。
据介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多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唐某某贿赂的事实。一是出示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的事实,薄熙来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二是出示了行贿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某某、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签批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等书证,证实薄熙来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三是出示了唐某某的证言、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某某等人提供的证言和书证;四是出示了薄熙来在调查、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等证实: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及贿款来源和赃款去向的事实。
刘炳君解释说,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的证明薄熙来受贿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出示的行贿人唐某某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其接受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证明了其与薄熙来的行受贿事实,还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印证了唐某某的证言客观、真实,基本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当然,对证据效力以及如何适用证据的问题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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