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闫宏与冯哲相识后,知道冯能拨款,就开始在学校工程上动脑筋。
2006年,闫宏承包一所学校的屋面防水工程后,直接拿着学校的申请报告找到冯哲,向省教育厅申请给学校拨款15万元和4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2007年,闫承包另一所学校的简易房工程后,如法炮制,直接拿学校的报告向教育厅申请经费,得到了110万元的拨款,作为工程款用。
“如果我们自己去省教育厅申请经费,难度不小,但由建筑商去帮我们申请经费,对我们来说,既省劲又办了事。”一所涉案学校的校长说。
经查明,在2005年至2011年之间,冯哲帮助闫宏联系工程项目并及时拿到工程款,共收到闫的感谢费34万元。
与承包商相比,一些县级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为了感谢冯哲在拨款上的照顾,多则上万元,少则2000元,有的为报销方便,还以购物卡的形式送。
2009年春节前,信阳市新县教育体育局张姓纪委书记为了让冯哲在该局向省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中给予关照,送给冯哲2000元购物券。
2009年9月份,为给淅川县一高争取资金,该校校长通过淅川县教育体育局陈姓副局长找冯哲协调帮忙。2010年1月,该校收到拨款40万元。为表感谢,二人到郑州,送给冯哲4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查实,冯哲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9.8万元。
财务处长的理财“经”
检察机关还指控冯哲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1117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表明,冯哲共拥有9套房产,购房支出325.2万余元,银行存款1328.1万余元,保险和证券产品价值317.3万余元,家庭总资产近2000万元。
冯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总资产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包括自己的理财收入。
归案后,冯哲说,他学财务出身,对理财比较感兴趣。
据办案人员介绍,冯哲在理财方面,除了涉足投资保险、证券外,还做起了房产。2006年8月,他耗资259万余元在郑东新区买了6套房产,归在女儿名下,并分别租赁给多家公司获利。
冯哲还通过关系办了4个假身份证,把400余万元存入这4个身份证和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冯哲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包括银行利息收入、其本人工资及奖金福利收入及参加评审、检查、庆典、讲课等收入、出租房屋收入、人情往来收入等,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为967.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数额为798.5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冯哲受贿犯罪所得数额为233.4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哲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冯哲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跑资金埋下隐形腐败
“教育存在着‘投入不足’的缺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经费每年实际上是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好使用好教育经费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一位不愿具名但长期关注教育事业的河南省人大代表向法治周末记者坦陈,在现在的教育事业经费支配方式下,各类学校的公共财政拨款额度基本由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加之对经费分配及使用过程缺乏足够的有效监督机制,由此在教育经费配置和教育经费使用领域滋生了大量不合理现象,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河南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向记者透露,近年来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易发多发之势,且作案手段更加隐蔽。
在教育经费日常监管上,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了解到,该厅所设置的财务处与审计处,事实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拨款,又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从冯哲案发前后的任职情况看,他2008年担任审计处长以后,仍然兼财务处副处长,继续负责原来的工作。
“教育投入大,花钱的地方多,因‘僧多粥少’,我们这些农村学校的校长就寄希望于上级的拨款,所以托关系找门路,疏通与上级部门的关系,争取多跑下来一些经费。如果不去跑,不去争取,上级拨款就可能少或者没有。”一位小学校长说。
就连冯哲本人也认为,争取资金需要去上级机关活动。
“跑资金、跑项目之风的盛行,容易诱发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埋下隐形腐败。”受访的一些中小学校长建议,应对教育经费分配公开化,在使用等环节的运用上透明化。
这些校长觉得,确立透明的教育经费公示制度是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能用对地方的第一步。政府对财政年度教育经费的预算、构成及使用细节,都应予以公开,并征求意见,确保教育经费在阳光下运行。
公共财政的支出要经得起监管。监管出现漏洞,势必会出现贪腐。”在法律界人士秦三宽看来,更重要的一点是建立有效的教育经费监管制度,将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管进行相互制衡,避免出现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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