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方建议“从轻”
“这是公诉方的策略,让律师没有反驳余地”
潇湘晨报:在刘志军案开庭时,有这么一个细节:公诉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你如何理解?
钱列阳:这是公诉方的一种辩论策略,公诉方想噎住律师。为什么这么说呢?检察院、公诉方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其有权指出被告人有罪、罪重,也有义务指出被告人罪轻,检察院这两方的权利义务都有。而辩护人只能说,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不能说罪重的情节。这方面控辩之间是不平等的,原因是检察院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律师只有私权利,无论刑诉法还是律师法,公诉人的权利义务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都不是对等的。
我遇到很多刑事案件,公诉人指控了被告人有罪、罪重之后,把律师想说的罪轻的理由直接说出来,既显其司法公正,又噎得律师没话讲,因为他有这个权利,但是律师不能反过来讲一番被告人罪重的理由,那就违法了,只能讲无罪或者罪轻。
所以这次公诉人直接提出被告人有从轻情节的话,实际是想噎住我。一个人怎样才能无话可讲?你想说的话,别人都替你说了,你还说什么?你连反驳的余地都没有,你自己再说都觉得没有味道了,因为重复了。这是公诉人的一个技巧,公诉人说了刘志军有罪、罪重,又把他从轻的理由说出来,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诉人的职业定位,但有时确实能把辩护人给噎住,打了辩护人一个措手不及。
而有意思的是,我在庭下时,有记者问我,刘志军有没有立功表现,我说没有,结果这个话,就被记者误导成“在法庭上说被告没有立功表现”,于是就给了大家一个控辩双方换位的感觉。第一,我在法庭上是没机会说这种话的;第二,刘志军确实没有立功表现。因为立功是揭发他人,刘志军没有揭发他人。我不能说假话,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
潇湘晨报:这次公诉方当庭这么说,你是怎么应对的?
钱列阳:我当时顺水推舟认可公诉方观点,但我也有自己要具体谈的其他观点。这在后来的辩论中也陆续展示出来了。
潇湘晨报:从法庭采信角度来说,是公诉方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还是辩护律师建议的从轻处罚效果好?
钱列阳:效果是一样的,但无争议的问题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潇湘晨报:你在为刘志军作罪轻辩护的前提下,其实又作了部分无罪辩护,因为你实际认为被指控的4900万受贿金额与刘志军无关,这是与公诉方“死磕”吧?
钱列阳:也可以这样说,这只是我学术观点上坚持司法正义的一种方式。
关于性贿赂指控
“我只对财产指控进行辩护,没问过男女之事”
潇湘晨报:刘志军对辩护律师没有要求,甚至不需要律师,你是怎么切入这个案件的?
钱列阳:刘志军案给我带来的思考是,当一个被告人对律师没有要求的时候,律师该怎么样做?当被告人对律师有完全要求的时候,律师又该怎样做?
针对刘志军案,我与他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要重新构建这个案件的具体思路,我和他之间有个约定,事实部分,他都认可的,要我尊重他,我不提质疑。但是拔高到法律高度,是否构成犯罪,那是我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请他尊重我。所以我们多次沟通后,有一条双方遵守的“三八线”。
潇湘晨报:据说,刘志军在向中纪委交代时坦承接受了丁羽心的性贿赂,但公诉方没有对此提出指控,我们对性贿赂定罪的难度在哪里?
钱列阳:我没听过有这样的“坦承”,案卷里也没有。关于性贿赂该不该定罪,这是一个纯学术问题,不是所有有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进入刑法制裁的范围,一定要有刑法意义上的证据及可操作性。很多年前,学术界一直在讨论性贿赂能否进入打击的范围,都觉得很难取证。法律如果进入一个人的情感生活中去论是非,基本就属于“抽刀断水水更流”,感情的水不是用刑法的刀来解决的。所以性贿赂取证方面很困难。性贿赂毫无疑问有危害性,比财产贿赂危害性更大,但是人性是会发生转变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性贿赂的案件,最后贿赂者与被贿赂者发生了感情上的联系,甚至走向了婚姻,就会把刑罚放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刑法非常注意的是,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性,还要注意打击犯罪的可能性,表现为获取证据的可靠性、周密性、稳定性。性贿赂如果进入刑罚制裁范围,就会出现这些困境。
潇湘晨报: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关系,还是彼此之间有真正的感情,这是认定是否构成“性贿赂”的关键。如果刑法有这么一个罪名,那么放在刘志军案件中,取证难度是不是很大呢?
钱列阳:我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我作为刘志军的律师,只对起诉书指控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来进行辩护。我没有问过他这些男女方面的事情,我也不感兴趣,我更没有考虑取证是否有难度,是否能入罪。所以我真的不清楚刘志军跟那些女人的关系,案卷里也没有这个部分。
潇湘晨报:刘志军在一审后说,不管结果如何他都不上诉了,这是真的吗?
钱列阳:是真的。
潇湘晨报:他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呢?他说,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是什么意思呢?
钱列阳:那我还真是猜测不出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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