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治接轨
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颁布,构成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双规”的制度性规定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或是“双规”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去年11月份曾参与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的反腐专家座谈会。程文浩认为,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确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大部分学者同时也认为,“双规”应当与法治接轨,并在司法制度成熟之后,放弃这项过渡性的措施。李永忠虽然赞同“双规”的实用性,同时却也认为,“双规”在制度上“不是和法律没有冲突”,应当慎用、少用,直至条件成熟时不用。
目前,“双规”在制度上的确定性逐渐加强,法治因素增多,例如中纪委2001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在使用“两规”措施中,因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逼供、诱供、体罚等情形的,或者无权使用而使用“两规”措施的,应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此外,2005年中纪委“7号文”也明确规定,“双规”中要保障调查对象的权利,包括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然而在实践中,就像“于其一案”一样,“双规”仍然存在不少未能与法治接轨的情形。
2005年3月,河北省国资委纪委“双规”了原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云才等人。“双规”期间,纪委从河北省国资委下属公司抽调的3名办案人员多次殴打梁云才,导致后者死亡。饶有意味的是,3名抽调人员中,除一人是国企保卫科民警外,其余二人分别是没有办案经验和资历的武装部干事和“临时工”司机。
“梁云才案”的媒体报道中引用了该案《起诉意见书》的记载:“看护人员以(梁云才)坐姿不正,不符合要求”、“态度不老实,不老实交待问题”为由,多次殴打梁云才。其中,“左书平(即前述民警)用墩布把儿抽打梁云才的后背,将棍子打折,用凳子猛击梁云才的后背、肋部,造成梁胸部多处骨折,胸部、双臂、双腿广泛性皮下组织、肌肉出血,致使梁云才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出血所致出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
事后,3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此外,另有两名参与办案的纪检人员因“明知看管人员殴打,却不加制止”而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是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梁云才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双规”并非司法过程,否则适用的罪名应该是“刑讯逼供罪”。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告诉《南风窗》,适用故意伤害罪的是普通主体,不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则属于过失犯罪,量刑最高只有7年。相比之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最高是死刑,但这一罪名只适用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尽管“梁云才案”中也有民警,但最终依然以针对普通主体的故意伤害罪判刑。
就在于其一死亡后两周,又有消息传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副院长贾九翔在“双规”期间死亡,官方称其死于“突发心脏病”,家属则反驳说贾没有心脏病。类似的“双规”死亡事件,近年来常见诸报端,大多被认定为意外死亡。《南风窗》记者经过多方查询,发现类似“梁云才案”最终追究“双规”办案人员的案例非常少见。
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颁布,构成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双规”的制度性规定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或是“双规”走向法治化的前奏。
1997年,天津市宝坻县法院法官王晋英被指犯有徇私舞弊罪,先后接受纪委和检察院调查。事后因证据不足,王被释放。释放后,王申请国家赔偿。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纪委“是党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因此纪委调查的时间不应计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柳建龙提出,虽然国家赔偿的确不适用于“双规”,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国家机关“不作为”也应承担责任的规定,法理上仍然可以追究国家监察机关的责任。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今年初讲话中表示,“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李永忠看来,在战术层面上使用“双规”,进行反腐“歼灭战”是治标的需要,但是长期来看,治本只能依靠“制度反腐”,而不是“权力反腐”。
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颁布,构成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根据这两部法规,包括中纪委在内的党的机关所颁布的党内法规都要通过备案审查,其中一条审查标准是“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双规”的制度性规定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体现,这两部法规的出台,或是“双规”走向法治化的前奏。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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