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权力:享受副国级待遇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中国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国级待遇。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大法官“三位一体”的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权力的来源显得多元而复杂。
作为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周强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大法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党组书记、院长为副国级,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通常,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部级。为了加强审委会工作,审委会专职委员亦被明确为副部长级。
在秦前红看来,“中国的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均无有关最高法院院长权限的直接规定,这导致要理解和分析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既涉及复杂的法解释技术,又需要结合中国特有的政治架构、既往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行为进行分析。”
以审判活动为例,理论上讲,大法官与普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的独立审判权并无区别,但身为院长、副院长等的大法官们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担任着领导职务,这使他们在审判权之外拥有了一些重要的权力:比如“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事实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首席大法官即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揭秘大法官如何推动冤假错案重审
法官存在的意义在于审判案件,但中国的大法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而更多通过行政管理模式实现司法影响力。
这种行政化的特征表现在法院系统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案件的处理上,对所谓疑难、重大、新类型的案件,在具体操作中实际上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裁判层层报批,“下请示,上指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说,“理论上,法官声誉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具有正相关性,但是,由于中国大法官的声誉并不是通过审判活动获得,因此很难通过大法官声誉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国的大法官不直接审理案件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疑难杂症”都在审判委员会解决,比如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而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法官无一例外均通过审理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而获得影响力。
侯猛认为,“在中国,当这些案例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大法官个人在审判之中的重要性就被大大削弱了。只要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报批制度仍然存在,大法官是否审案都意义不大。”
在秦前红看来,尽管大法官们拥有上述广泛的权力,但要实现司法公信力,唯一的路径就是回归司法规律本身,即法官唯一要做的就是独立判案。
最高法院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最重要的一个改革议题便是破除司法行政化,推动地方法院进行试点改革。而即将收官的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也把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影响作为下一轮改革的中心问题之一。
最新的动向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全国先河,全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长、副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审判长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权以及对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权。这个改革与最高法院曾经希望推动大法官判案以减少上审委会案件数量的做法如出一辙。
实际上,据《中国新闻周刊》获知,许多大法官们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有着相当的使命感,期待在大法官的位置上有一番作为。
一位在任的大法官甚至这样说过自己的理想:“面前是自己的办公室,后面就是自己的法庭,带几个合议庭的同事,再带几个助手,每年裁判决定一些重要的案件,作为大法官能够青史留名。”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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