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现为民营股份制运输企业,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一级运营资质,共有车辆402辆。其中,蒙AK1475卧铺大客车的日常管理由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设的客运三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租赁线路、车主出资购车的模式经营。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运输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 项、3类、4类3项、8类)运营资质,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94辆。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由该公司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同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8月25日16时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 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时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月25日19时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35.22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月26日2时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时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时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卫生部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接报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于当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地市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8月26日17时4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