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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官员房产信息并非个人隐私 财产公开是正解

www.sinoca.com 2013-02-19  中新网


  近日,一些地方要求禁止输入人名查询房产信息的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如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江苏省盐城市出台的《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为条件进行查询。

  2月18日,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称,上述办法只是为规范内部工作人员查询,保护个人隐私。

  不过,很多人却不领情。当“房叔”、“房姐”事件层出不穷之际,很多网民认为此举可能堵死公众监督官员的最后一扇窗户。

  当官员财产公示、惩治腐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时,解开其中任何一个,看似都非常困难。比如,“以人查房”的支持者可能也会遭遇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受害者”;而在官员财产公开未能法律化、制度化时,公众不惜“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以牺牲个人隐私来换取发现腐败的突破口。

  “把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倪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是难在了制度设计和政治决心上。

  “以人查房”是违规做法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公示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只是公开的范围有所不同。

  在美国,只要网上输入房屋地址,就可以查到房屋建筑价值、土地价格,以及房屋的交易历史、结构、历史价格和业主房产税记录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仍然不够全面,用户可以在政府网站上继续了解相关信息,如房屋账户历史、账单与评估、豁免与减免信息等。

  在香港,用户可以登录“土地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下辖部门)的网站,按照地址、地段查找房屋业主的姓名、交易记录、地租、土地租期等信息。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但不包括业主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不是说香港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其他人名下有多少不动产。

  在我国,房屋信息的公开范围有限。《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也就是说,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显然,就为监督而言,普通公众并不是官员此处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房屋登记办法》主要起草人、参与《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实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房屋的自然状况和限制状况是所有人都有权查询的。

  我国“以房查房”这方面更为详细的规定,可见于2008年住建部公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14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但就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违规”的做法。

  2012年6月1日,中国房地产登记首个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正式实施。这份经过住建部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为配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而颁布的。该文件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漳州、盐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说“从严把握”这一规定。

  尹飞表示,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

  官员财产不是个人隐私

  目前,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往往从香烟、手表、皮带、不雅照入手,因此,被扳倒的官员都具有偶发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公众监督官员苦无抓手。因此,随着住建部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程的推进,社会公众寄托在“以人查房”的反腐期许越来越大。

  以人查房,说白了,就是要知道某个人名下有多少房产。但要确定一个人,除了人名,往往需要他的身份证号、电话等更详细的信息。

  这些信息中,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确。有统计称,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但这些分散的规定,并不能从源头上对个人信息的性质进行区分和保护。

  中山大学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蔡立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所有信息都要分级,按照秘密的程度进行分级,分为无条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是一名官员,他的姓名、工作单位、办公室电话都必须公开。但对普通公民来说,电话就属于隐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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