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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找到陨铁 政府火速拉走称前书记早发现(图) |
www.sinoca.com 2013-02-01 南方周末 |
坠入法律真空
一年多,海拉提和加尔恒从对重奖落空的失望,转而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2012年10月,他们远赴四川,找到律师张敏,希望通过法律取得陨铁的所有权。张敏在2012年7月代理了四川彭州乌木官司,这个案子因地下的乌木资源是否属于国有引发激烈争论。
现在,对陨石提出所有权的,有政府,有海拉提和加尔恒,还有居曼一家。但三方都很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陨石作为物应该归属谁,现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没有考虑的,这点不用回避。”曾参与物权法起草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直截了当地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陨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闯入了一片真空地带。
对于政府占有陨石,张敏认为,陨石既不属于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遗失物,甚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政府并无对陨石获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职权”。
政府将陨石收归国有,有何法律依据?截至发稿时,阿勒泰市政府未回应南方周末记者的提问。
居曼一家是否自然地应当成为陨石的所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说,按照我国的土地制度,承包人只享有草地放牧权益,而陨石也并非土地的收益,由土地承包权不能取得陨石的所有权。
海拉提和加尔恒的发现者身份,则受到了诸多挑战:首先,是否为第一发现者存疑,其次,如果其与寻访队存在雇佣关系,发现权就应归其雇主。
他们的代理律师张敏认为,尽管当地牧民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现陨石,但在证据层面,只有海拉提和加尔恒有荣誉证书的证明。
而即使最早发现,也不意味着已先占有。事实上,反倒是政府率先占有了陨石。
“当然,先占除了事实占有,也可以是观念占有。”尹田表示,发现后遮一块篷布,建一个围栏,也可表示占有,总之要有宣示的标志。
“先占”原则在许多国家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这源自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由于与民法通则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我国物权法制定时回避了先占制度。
不过,“先占先得”在社会生活和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仍是得到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规则,只是涉及官民之争时,以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司法惯例,无主物掉入公有箩筐的概率最大。孟勤国认为,现行法律无主物都是归由国家所有,“但陨石是否属于无主物还需要探讨”。
即使按照先占制度,尹田也并不赞同将陨石划为无主物,“无主物的定义也有例外和界限,像并非普通财产,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的物品,我们主张不要让这类物进入流通环节,成为私权标志。”尹田认为,陨石并无普通的经济利用价值,更多的是科学研究价值,在现行法律中可作为自然资源。
针对特定“物”的立法,也是确权方式。比如文物、矿产资源,均有相关的专门法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时科学界就提出陨石立法,像文物和化石一样收为国有。这一立法意图延宕数年后悄无声息,在陨石收藏界也颇多微词。
“寻找陨石很不容易的。”陨友刘昕说,每年坠落大气层的陨石大约有2万块,而地球70%是海面,能够掉落在陆地上并被人发现的陨石屈指可数,发现者往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发现陨石国家就简单拿走,对个人是很大的伤害”。
发现一块陨石,不仅要投入大量成本,也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国际市场上,不同类别陨石价格不同,但1克“银骆驼”可卖到40美元,以此计算阿勒泰陨铁价值数亿美元。
“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实际上可能是悖论。”刘昕和雷克斯都认为,一旦陨石定为国有,将会刺激走私,中国陨石将大量外流,科研机构更拿不到。雷克斯觉得道理很简单:“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给发现者适当鼓励都没有,以后还会有人交给国家吗?”
刘昕认为,对陨石的研究和保护同样是公民的权利,并不独国家所有。“我支持立法,但希望法律能鼓励人们去寻找发现陨石,让国家、个人都得到好处。”
如今,海拉提和加尔恒预备提起诉讼,居曼一家也不再沉默。2013年1月27日,政府请来吊车准备转移静置了一年多的陨石。
海拉提闻讯赶来,看着吊车无奈地说:“我做梦梦到衣服被偷了。”梦中,旁人告诉他别着急,身份证还在裤兜里。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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