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制造出来的罪犯”
越觉得案件有蹊跷,开始起疑,刘仲甲就越发现了“钓鱼”执法的迹象。
案发不久,刘仲甲就接受黄其涛父母委托,在侦查阶段就介入了案件,但在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他查遍卷宗材料也没有发现陈姓女子和阿全的口供记录,作为一起毒品案件的接货人,这两人应该也涉嫌毒品犯罪,却未被抓捕。
第一次见到陈姓女子的口供,是在兴宁区法院开庭时,陈某的证言作为控方提交的证据用以证实黄其涛的毒品犯罪。但是,这名陈姓女子并没有应辩方要求出庭作证。
“接货的陈某和‘阿全’能抓不抓,所谓的8000元毒资在案卷中只字不提,一直到开庭之后才提交补充侦查的该案关键人物陈某的证言,这些都是疑点。最重要的,3月28日抓到大学生小徐后,警方已经掌握提供毒品的阿杰的行踪,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定位抓捕,阿杰却能在两天后又唆使黄其涛送货。黄其涛提供线索后,这个最关键的人物阿杰,警方至今都没有抓。”
刘仲甲推测,阿杰和所谓买毒品的陈某及“阿全”很可能是有关部门派出的线人,执行的是双套引诱的钓鱼任务。
黄其涛在写给法官的悔罪书中似乎也明白了这点,他说:“这次开庭,阿杰和那个女人都没有被抓,也没有他们的口供,递8000元钱给我的那个是警察,我才知道我被串通起来钓鱼,我实在糊涂到顶了。”
案件的另一个疑点时,黄其涛案发地在南宁市兴宁区新华街,实施抓捕行动的却是50多公里之外的里建派出所警察。在警方呈请破案报告书上,是称当天中午1点接到群众举报。“为什么相隔几十公里的警察跑到这么远来抓人?毒品犯罪线索为什么不转给管辖地的禁毒大队?何况接报到抓人时间还这么短?”刘仲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刘仲甲开始向广西公安厅和兴宁区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并在法庭上正式提出警方涉嫌“钓鱼”执法的辩护意见,但举报却没有回应,而去年11月,兴宁区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也驳回了这一意见。
为了300元的跑腿费,黄其涛一审被判了七年。
怀着同样的疑问,法治周末记者联系承办此案的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一位韦姓警官表示,黄其涛一案是严格依法办理,并不存在“钓鱼”执法,该案的另一嫌疑人正在追捕过程中。
次日,刘仲甲意外地收到了东盟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书面答复,承认是为打击毒品犯罪,抓获贩毒人员阿杰,通过一个吸毒人员陈某联系陈杰购买“神仙水”。
在这份1月8日出具的书面答复中,该局明确了三点:本意为抓捕毒贩阿杰,黄其涛明知毒品而运送构成犯罪,阿杰仍在追查中。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执法规范,不存在违规”。
拿到答复后,刘仲甲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现在警方终于承认陈某是他们安排的,说本意是要抓捕毒贩阿杰,后来却抓到黄其涛,这并不完全属实,如果真的如此,黄其涛的4次讯问,重点内容应该就是问阿杰,但讯问笔录完全体现不出来。”
另一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刘仲甲在去年8月份案件移送法院时就开始向各个相关部门反映“钓鱼”执法的嫌疑,承办案件的公安局却一直没有答复,这份涉及被告人黄其涛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是在他的一审判决下达两个月之后,经媒体介入,才向律师出具的。
刘仲甲知道,当地一些部门每年确实都有完成案件数量的指标任务,联想到小徐的案件,他断定两个年轻人都是在这种任务量指标压力下不幸成为“被制造出来的罪犯”。
尽管清楚自己是“被钓鱼而上钩”,但黄其涛在悔罪书中承认自己毕竟还是犯了罪,他请求法官对他免除刑事处罚。
在看守所里,与律师刘仲甲的会见结束时,黄其涛托律师传话:“我也不能回去陪父母过年了,告诉他们照顾好自己。”
链接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侦查机关采取“钓鱼式”、“引诱性”手段,此时实质上已成为一种选择性执法,这既是一种执法权力,也是一种执法自由。不可忽视,选择性执法,尽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容易产生公权力滥用的态势。
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子”的事。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