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资料图)
任建宇不服重庆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上诉案,今日上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9月23日, 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并解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年11月20日,重庆三中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经庭审查明,2011年9月24日,重庆市劳教委向任建宇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此后,任建宇多次与其父和女友会见、通话、通信,也曾委托其父和女友代为起诉或申请复议。及至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之父才代为提起诉讼。
庭审中,任建宇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这些事实不能证明他在被劳教期间可以正常行使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使目的正当,也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中,重庆市劳教委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行政诉讼。任建宇及其代理人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劳教期间不能提起诉讼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对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有条件、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任建宇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据此维持原裁定。
另据中新网报道
就此案,重庆市劳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傅强表示,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任建宇在4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了包含“我们国家的体制已经无可救药了。要打破这个体制仅仅靠几个人是不够的。所以,揭起你们手上的竿子吧”等煽动性图文信息以及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拼凑图片进行侮辱图文信息50余条。
傅强表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村官”且已进入公务员录用考察公示的任建宇,更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因此任建宇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为什么重庆市劳教委要撤销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傅强称,该案办理过程中,对任建宇告知时是拟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并告知任建宇有聆询的权利,任建宇未申请聆询。劳教委变更作出了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后,未再按有关规定告知任建宇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违反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在加重了对任建宇处罚的情况下,任建宇的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保障,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因此,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纠的原则,重庆市劳教委于2012年11月 19日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已告知任建宇将依法对其予以国家赔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彦表示,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已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院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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