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女产生二次伤害
除了争议嫖宿幼女罪量刑轻重的问题,人们还颇为担忧这一罪名所导致的负价值效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说,嫖宿幼女罪是一种恶法,不仅仅因为不公正,还因为它的负价值效应很大。
他所称的负价值,主要在于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而这比“嫖客”对她们的身心伤害更大。
在很多人看来,这罪名的另一个负价值,是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了很多有钱有势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就是韩寒所谓的该罪名“往往用于为他人脱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称,由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有钱或有势的特殊群体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这一罪名的存在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非法犯罪行为。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递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的《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淡化了在这类行为当中实际存在的暴力胁迫,客观上为这类行为人逃避严厉的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
《法律意见书》还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出台前后的情况:出台前,14周岁以下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出台后,卖淫团伙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幼女成为谋利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而数据似乎也在印证着上述说法。据报道,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 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其中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猛增极不正常。
刑辩律师张培鸿发表文章称,该罪名导致行为人容易逃脱处罚的说法,是对执法的误解,属于法律能否被严肃对待的话题。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名称固然不雅,但仍有存在之必要,因其罪刑架构基本合理。因此,下次修法时可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
“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于如何处理目前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意见。汇总多位法学专家建议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种修改路径: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 “嫖宿”一词。明确该罪名只适用于那些幼女完全自愿甚至主动提出通过提供性服务获取报酬的情形。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加重情节处罚。
二是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订刑法,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罪”。这样涵盖面广泛,把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也纳入进来,至于伴随的是暴力还是有偿,只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不同的刑档。
实际上,近年来每次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提出废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提案。如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2010年就曾递交过《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建议》,并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
答复称,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因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论证,并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嫖宿幼女罪”的负效应
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特殊群体在奸淫事实败露后,强调曾给过幼女财物,最终将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
《法律意见书》称,“嫖宿幼女罪”的出台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嫖宿幼女罪的罚则为,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今年6月的一项网络投票中,12万投票人中有98.5%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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