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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次鼓励民警果断开枪:手中枪不是烧火棍(图)

www.sinoca.com 2012-12-12  新京报



  【“特区”情况】

  “不配枪,缺乏震慑”

  “只要值班就可以配枪。”在深圳从警十余年的刑警王俊(化名)说,深圳警方很早就有这个传统。他回忆,上世纪90年代末,无论是否有抓捕任务,值班的刑警都可在上班时领枪。

  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1995年从警的张兴(化名)是深圳龙岗区某派出所民警,他每天上班后会配枪。张兴是2004年从江西调到深圳的。他介绍,在江西的时候,他所在派出所5个人,只一把枪。执行可预见的会遭到暴力抵抗的行动,才会带枪。“平均两三个月才摸一次枪。”

  据他了解,全国不少地区都类似江西的情况。

  河南驻马店的刑警李虎(化名)介绍,他们只有在执行抓捕任务时,才会带枪。李虎说,他从公安内部交流活动了解的信息,河南的社区民警都没配枪。他只听说广州、深圳的社区民警配枪。

  “在别的地方可以不配,但在深圳是‘确有必要’的。”王俊说,2002年他刚从警的时候,如果没有抓捕任务,通常不领枪,不过,工作两个月后,他发现不配枪巡逻很危险。王俊回忆,有天在城中村走访,被无业游民辱骂,刚要回击,立刻有十几个拿长刀的人围上来。

  王俊说,几十个人闹事,如果警察带枪赶到现场,几个人就能镇住。不带枪,对方20个人,民警也得去20个。

  有数据统计,2002年,深圳常住人口132万,暂住人口512万。暂住人口是常住人口的3.8倍。但相关警力配备是按户籍人口指数的,警力长期紧缺。

  偷盗、抢劫的案子频发,常有“砍手党”,“飞车党”作案。王俊说,2004年前,配枪没有强制性,但他天天带枪。“警察不配枪,缺乏震慑力。”

  【香港取经】

  社区民警配枪巡逻

  王俊和张兴都将持枪当做一种威慑力,他们未开过枪。

  2003年前后,陆续出现了一些警察因私事开枪伤人的事件。2003年公安部下了五条禁令,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王俊说,谁也不想丢了工作,民警开枪也就慎之又慎。

  但深圳流动人口多、治安乱的问题依然存在。深圳决定向香港学习。一名公安内部人士介绍,2004年2月12日,深圳警方在一次会议研究后决定,借鉴《香港警察通例》,编撰《深圳警察通令》。

  学习香港警察给社区民警配枪,也随即开始。2004年5月17日,罗湖区公安局开始试点,201名社区民警配枪。这是大陆地区社区民警首次配枪。

  2006年4月1日,深圳警方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社区民警配枪。

  深圳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张彦民当时向媒体介绍,深圳实施勤务改革后,民警要以动制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此举推行后,深圳民警的用枪数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张兴所在的派出所全所九十多人,几乎人手一把。

  “必须配枪。”张兴说,现在每天上班时都要重复登记姓名、枪号、持枪证号和用途,由值班所长签字。枪库有两把钥匙,枪管员和值班所长分别打开后,才能取出枪。下班之后,再将枪交回。

  张兴说有时想偷懒不领枪,值班所长会打电话让领,“成了一条规定动作,不领还不行了”。

  继深圳之后,2006年10月,广州开始试点社区民警配枪。2007年4月24日,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指出,全广州2413名社区民警外出执勤,都要带枪。

  【打击“抗法”】

  “果断开枪 绝不手软”

  配了枪但不敢开枪,张兴说,这样的情况一度很普遍。他的一个同事在抓捕行动中没及时开枪,手臂被刺伤。

  一个统计数据,2006年1月至7月,深圳发生暴力抗法案件142件,被侵犯执法人员160人次。这引起深圳警方高度重视。

  2006年7月26日,30名暴力袭警者被公开处理。时任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刑侦局局长钱伟公开强调,警方在今后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行凶拒捕、暴力袭警的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果断开枪,绝不手软”。

  王俊感觉,那句响亮的“绝不手软”,让他“心里有了底”。他说,“在遭遇暴力抗法和拒捕的情况下,我会首先自保,关键时刻会开枪。”

  敢于开枪的做法甚至被嘉奖。2008年11月27日晚,龙岗分局警员在盘查一盗车嫌疑人时,对方持刀袭警被击毙。

  深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铭批示:“给依法依规对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果断开枪的民警通令嘉奖,鼓励这种敢于打击的士气。”

  公安局还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申报请功。

  近几年,警察击毙嫌疑人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大家有没有注意我们这两年开枪的多了?”2010年4月,李铭在一次座谈会上说,“我们定了一条,警察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凡是敢于公开持刀持枪威胁老百姓的,在公安鸣枪示警以后他仍然不放下武器继续威胁的,要坚决施以强制。”

  【枪案影响】

  关注心理 排查情绪

  “别说枪的事儿。”今年12月初,记者在深圳走访多名民警,对方都谈“枪”色变。

  对于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持枪杀人案,参与办案的赵耀称,李才坤有家族精神病史,李正进行精神病鉴定。他称,李性格孤僻,不大合群。

  李才坤案件之外,另一起案件也引发广泛关注。9月13日,深圳罗湖公交派出所副所长杨旭与民警吴乾春发生争执,杨旭用匕首刺伤吴的腹部,吴枪杀杨旭后持枪自杀。

  民警王俊说,他现在不敢和同事激烈争吵,担心哪句话谈不投机引起冲突。

  “深圳的基层民警精神压力大,案子多,工作量是内地的两三倍。”一名深圳警方内部人士说,民警的心理问题已被重视。

  据悉,在罗湖公交派出所事发后,深圳警队内部进行了大排查,了解基层民警的情况,对一些情绪不稳定的民警或将暂时取消配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警察配枪应该经过严格的训练。他认为对于非配枪民警,配备防护装备及警械,强化民警缉拿技术、防范意识,“不一定要用枪来解决问题”。

  【学者呼吁】

  “从严规定开枪范围”

  目前我国关于武器和警械的使用管理,主要有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部1999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其中规定,对于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等十五条情形,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对开枪与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现场情形危机到什么程度才能开枪,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对自由裁量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曾在《检察日报》上撰文呼吁,“法律应当从严规定警察可以开枪的条件和范围。”

  一些地方开始出台细则。《深圳警察通令》2006年1月起试行。不过,该通令关于开枪的规定只是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定的可使用武器的情形汇总。“还是过于粗线条。”余凌云说,对于如何用枪,仍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例如,对方的人数,性别,体力状态,需要判断对方的暴力程度有多大,对方的举动有多大的危险性等都要有明确界定。”

  “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立法层次过低。”上官丕亮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开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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