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赵作海案: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避免
11月13日15:00―16:00,十八大新闻中心将举办网络访谈活动,主题为“中国的司法公正”,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杨焕宁,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与网友交流。
中国广播网记者:我想问沈院长,你们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如何纠正的?对司法不公的法官又是怎样追究责任的呢?谢谢。
沈德咏:前面我回答问题的时候讲到,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我刚才也说到,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
不光是中国有这种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澳大利亚林蒂(音)谋杀案,这个案件在澳大利亚炒了几十年,著名的午夜婴啼案,事情发生在1981年,警方控告林蒂,这是一个女的,在露营地,杀死了两个半月大的女婴,并把她供奉给了她信奉的神,实际上有点邪教性质,露营的地方实际上是祭神的。1982年被判处终身监禁,事后证明女婴是被澳洲的野狗叼走了,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在附近连续发生过几起野狗叼走小孩的案件。但今年6月份被告人才被宣告无罪,前后多少年?30年。
我再讲一个台湾的案例,苏建和(音)杀人案。这个案件发生在1991年3月,当时王文孝、王文忠两兄弟被控杀死了一对老年夫妇,其中王文孝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死刑,王文忠被判处两年八个月,他是从犯。在这个期间,王文忠供述还有苏建和等三个人参与作案,就把苏建和拉进来了,苏建和这个人先后被台湾的法院五次判处死刑,最终于今年8月31号由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前后20年。
我讲这几个案件就是想说明,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我们国家从诉讼制度的设计到司法工作机制,应当说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从指导思想到工作规范,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司法制度层面讲,我们国家是实行两审终审制,我们保留了死刑,对死刑是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独有的一项制度。同时,我们还有审判监督制度,通常叫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传统,但是我们国家的再审制度是最严格的。相对于一审来讲,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济的意义,都是为了防止以及纠正冤假错案所作出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自身发现,或者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还有通过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对错误的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从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层面讲,我们这些年来特别注重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来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功能,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以及开展法庭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促进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如果因为司法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判断错误,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水平。谢谢。
最高法回应办案效率慢:布鲁诺过400年才被平反
人民网
[主持人(陈文俊)]:各位网友,下午好。十八大新闻中心今天很荣幸地邀请到三位党的十八大代表,围绕中国的司法公正这个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我们邀请到的三位党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女士,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先生。
[中国网记者]:您好,我是来自中国网的记者。我们的网友有一个问题是提给沈院长的。这位网友说,我们同事有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用了一年的时间,人民都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一个办案效率是不是有一点太慢了呢?
[沈德咏]:谢谢你的提问。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是一句西方的法律谚语,这句话意在强调及时实现司法正义、社会正义的重要性。但是辩证地说,这句话也看怎么理解。比如说,我们大家都熟知的意大利的两个案件,一个是布鲁诺,一个是伽利略,两位科学家都是因为宣扬日心说,反对地心说,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迫害。一个发生在400年前,一个发生在350年前,布鲁诺是判了火刑,伽利略是判了终身监禁,最后也是折磨致死,这两个案件都在1992年由罗马教皇宣布平反昭雪,大家认为这是正义的恢复,这个正义来的很迟,但是是非常必要的。
[沈德咏]:从中国的司法来讲,无论是公安、检察、司法,我们办理案件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三大诉讼法,也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有一个海事特别程序法,我们通常讲是四部法律,关于程序的四部法律。这里面包括对办案期限的规定,我们叫审判的期限、执行的期限,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法官和其他人能随心所欲的。至于你说的这个案件立案一年还没有办完,可能因为各种法定事由,在审判期限里面没有办完,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完的。以2011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是办了1.2万案件,我们审限内的结案率是95%,全国各级法院的审限内结案率是99%。
[沈德咏]:我们现在已经改变了按年度结案率的统计方式,因为年度结案率有一些弊端,我们讲的是审限内的结案率,这是按照法定时限来进行统计,全国法院达到99%,这还是高效率的。而且从世界上各国的司法来看,我们的效率也是很高的。
[沈德咏]:在英美法国家,如果有人要求一个法官必须一个案件在多长时间里面审结、办结,他认为这是一个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是要受到控告的,没有任何人有这个权利,需要多少时间审结案件是由法官自己考量的,当然我说的是英美法。我们国家严格按程序办事,现在法定程序里面有一些时限是需要扣除的。比如,司法鉴定,这就涉及到我们赵部长管的范围,司法鉴定的时限,如果一旦这个案件的事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司法精神鉴定、建筑技术方面的鉴定等等,涉及到这些领域的,有时候花的时间是比较长的,这是需要依法扣除的。
[沈德咏]:虽然办案有期限,但是,我们要求每个法官都要尽最大的努力、最大的可能来加快办案的速度,提高办案的效率,因为老百姓打官司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甚至说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所以我一般不会动员有矛盾纠纷的人动辄到法院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大家看一下我们三大诉讼法,就知道这个程序有多么严格。
[沈德咏]: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我们采取了很多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方式,包括繁简分流的方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以及推行小额速裁的做法,都是为了提高效率。
[沈德咏]:通常讲我们提高效率,就是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支出,来实现司法公正。公正当然要确保质量,比如说繁简分流,简易程序要确保质量。如果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应普通程序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由他来选择。因为简易程序相对来讲要简单一点。总的来说,据我所知,我们的司法效率在世界范围也是很高的。
[沈德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法院系统受理案件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像我们国家GDP一样,持续30多年增长,由1978年的61万件,已经增长到去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所以,现在在法院系统,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地区、中心城市,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法官办案压力很大。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一定要考虑到老百姓,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尽最大的努力,尽快让当事人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