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成都中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7年,以叛逃罪判处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年,以受贿罪判处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报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此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王立军犯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除上述问题外,经查,王立军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他人贵重物品,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严重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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