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朱志刚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原主任朱志刚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0年5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朱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刚利用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均已退缴。
6、陈良宇
2007年8月30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07年7月26日,陈良宇被正式逮捕,2008年4月11日一审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检方的指控,陈良宇具体四项受贿分别为: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五次行贿,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其三,陈良宇要求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
7、陈少勇
2008年12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贿赂,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10年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陈少勇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少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理查明,陈少勇担任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期间,索取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9万多元。
据《长江日报》报道,陈少勇案的最终突破口,源于在宁德为女企业家郑少清违规批地。郑少清原籍福建福安市,生于1960年代后期。郑20岁出头时嫁到香港,回乡时已成为港商,常年在福州活动。郑少清之夫于1980年代创办的洁任集团,是福建省首家外商独资集团公司,下辖6家子公司。1993年,其夫病故,郑少清接手,手中一度握有16家企业,总资产9亿多元。多位知情人士称,郑少清与陈少勇关系亲密。
2003年12月12日,郑少清又成立鑫宏达集团。一位原鑫宏达集团高层人士确认,重汽专用车项目的落户及土地的获批,陈少勇均有协助。
8、段义和
2007年8月30日,济南人大常委原主任段义和,因包养情妇,为情妇谋取利益,并涉嫌爆炸杀人,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2007年8月9日,震惊全国的济南“7・9”爆炸案一审有果: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刘维明(资料图)
2007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刘维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此时刘维明已退休4年。刘维明在担任广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时,曾多次出面为在深圳经商的儿子刘建中谋利,导致约1.6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其在2006年初还因此案被有关部门“双规”。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报,刘建中早在1992年时相中罗湖区的一块土地。彼时,其父刘维明正任广东省副省长,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应其儿子刘建中的要求,向深 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使刘建中获得罗湖区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此后的1993年至2001年,长约八年的漫长跨度中,刘维明还通过向深圳市、罗 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使刘建中少缴地价款人民币836万元,并免除了因拖欠地价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5335万元。仅算上这两项,刘建中即从土地中获利6171万元。这笔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可谓巨资。
(综合《望》新闻周刊、人民网、新华网、《广州日报》、《长江日报》等综合报道)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