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当事人的身份该由谁去查?
饶明党认为,本案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二者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如果打斗行为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可以被依法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如果威胁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不管二人身份如何,都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才能不放纵每一个犯罪行为。
瑞航斗殴事件中当事二人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我国法律做刑事追究,这是必须首先考量的问题。那么,哪个部门该做这样的考量?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蔡雅奇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域外犯罪的行为管辖地,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麻烦在于:目前二人信息不明,“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不为人知,相关部门无从介入。
公务员管理部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傅达林介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一般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其启动程序是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如果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但俩人是谁不清楚,没有机构知道这处分该由自己做。
不知道俩人是谁,就确定不了由谁去查;确定不了谁去查,俩人身份就不会为人知。这似乎陷入”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怪圈。
D。无论身份,斗殴严重均应考虑司法介入
2000年,台湾歌星郑中基在从美国洛杉矶飞往台湾的飞机上酒后闹事,不仅骚扰乘客,还殴打机组人员,致使飞机中途迫降。郑中基被美国法院处罚后,又被台湾地区法院判罚4个月徒刑。而记者注意到,尽管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规定,而且中国大陆公民在航空器上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但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见诸公开报道。
对于这一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认为,对于民用航空器上斗殴行为,司法机关是否应该介入,取决于斗殴行为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程度如何理解。在飞行器上斗殴的行为,原本属于行为犯或危险犯,而在实际操作上被当成结果犯来处理的,即一定要看到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恶果,才能进行追究。错误理解导致对这种行为定罪的标准比较高,实际上放纵了犯罪,对公共安全保护不力。在本案中,虽未造成机毁人亡的恶果,但乘客的航空安全已经受到威胁,致使瑞航返航就是恶果。
傅达林对此表示认同:“在针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惩治上,我国的刑事执法的确还有改进的空间。虽然飞机上的秩序得到立法的严格保护,但由于执法力量有时难以企及,加之航空公司一般也不愿把事情闹大,所以可能有些够得上的刑事案件被以行政处罚甚至是当事人私了取代。这些可能是需要执法者认真反思的。”
傅达林还认为,近期乘客在飞机上打人事件频发,折射出少许乘客的优越感。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航空法规、规章特别针对航空器内的违法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这些法规乃是维护航空安全的制度屏障,任何乘客都应当自觉遵守。对违法者的依法公正处理,是维护航空安全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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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新闻晨报》报道,9月7日,在四川航空塞班飞上海的航班上,出现多位乘客互殴的场面。四川航空回应称,事发后,空保人员立即制止闹事乘客,控制住了航班上的局势。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表示,飞机上发生肢体冲突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影响飞行安全的一件大事。每一架飞机在起飞前,人员配比、货物装载都要严格测算,尽量让飞机在飞行时保证完美的平衡姿态。一旦飞机上乘客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如果再加上五六个人劝架,飞机的平衡姿态就会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飞机失事。
法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11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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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赵雯 王心禾)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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