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归谁 各有说辞
镇政府挖出乌木一周后,吴高亮一直未等到政府承诺的“解释清楚”。
吴高亮回想前后,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涌上心头。
乌木起出前,通济镇镇长郭坤龙为了使挖掘工作“师出有名”,诈称“挖掘是县委、县政府(实质为市委、市政府)批示”,吴高亮要看批文,郭辩称是口头批示,以后再补。乌木起土之后,吴高亮多次索要批文,郭坤龙后来只好向吴高亮承认批文没拿下来。
吴高亮为了讨要说法,多次去彭州市文物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起先人家多称不归自己管,后来干脆不再接待。”吴颇感无奈。
吴高亮又来到彭州市国资办,就权属问题谈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谈崩了。
4个月后的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这个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幸好,颇有些证据意识的吴高亮多了个心眼,自当地政府在他家承包地挖掘乌木起,他每次都偷偷将微型摄像机挂在胸前,一举一动,自始至终,官方相关行为全都摄录进去,这为纷至沓来的媒体记者提供了鲜活素材。
随着媒体的不断报道,“彭州乌木事件”的影响迅速蔓延,地方政府被置于舆论风口,压力倍增,以前所坚称乌木收归国有的说辞也已悄然改变。7月15日,通济镇政府工作人员周树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改称“我们没有说乌木是国有的,归属问题正在鉴定之中,我们只有保管的权利”。
吴高亮坚持乌木应属自己和吴高惠所有。吴高亮告诉记者,乌木虽在小溪的河道里被发现,但其中最大的乌木长达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约30米都是隐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记者在吴高亮出示的他和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看到,起出乌木的地块,吴高亮占9.68亩,吴高惠占4.87亩。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 21日与麻柳村17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规定,此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吴高亮和吴高惠是承包人,属用益物权人。
吴高亮和律师张敏的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二是“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他们认为乌木属无主物,以此原则,吴高亮和吴高惠应该先占。三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认为乌木应属天然孳息,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对此持有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此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还是物权法第49条和第116条。
“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两者的纠纷,政府作为当事方无权自行宣布乌木的权属问题。”张敏说,“依据当地政府的引用条款,对于‘主动捐献者’,政府仅仅给予口头表彰或少许物质奖励,价值2000万的乌木只给予7万元奖励,显然是不平等。”
不太懂法的农民吴高亮给记者算起了另外一笔账:“如果不把乌木还给我,就算政府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按照最初挖掘时2000万元的价值,那也有400万元人民币。”
又发现乌木
7月22日,记者在与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看到,共7根乌木存放在水泥矮墙围成的长方形区域里,一份稍显脱落、痕迹模糊的《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贴在外面的门柱上,上面标明了7根乌木的特征。
在现场,断断续续有人隔着外面的铁栅栏门朝里观望,一位孩童还兴奋地爬上水泥矮墙,两次试图爬上乌木玩耍。一旁看管人员居住的房门大开,记者喊了几声却无人出来,保护管理形同虚设。这让吴高亮大为不满。
让吴高亮更不满的是,在他家承包地挖掘出来的乌木并不止媒体所报道的7根,实际还有一些被另行存放在旁边的派出所里。就连吴几次想进去观看这些权属不明的乌木,亦被拒绝。7月23日,在派出所门口,当着记者的面,吴高亮在电话里质问彭州市纪委一名李姓官员为何不让他进去看,李的回答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你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叫来记者”这位曾介入乌木事件的李姓官员在电话还有些不满地说:“不管什么程序,司法程序,你该走的走就是了。”
7月23 日上午,记者随同吴高亮来到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办公室,吴向郭坤龙反映,他在家附近的田地里又发现了一段乌木从地里露了出来,并问郭如何处理。被乌木事件搞得焦头烂额的郭坤龙闻讯一楞,随后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吴高亮甚是气愤,因为前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曾告诉他,“发现乌木不举报是违法行为”,如今他发现了乌木,镇政府不仅不挖,却要让他再埋起来。
当地政府对乌木事件的处理,也让吴一头雾水。吴高亮苦笑着说,既然说我是“私采滥挖”,为何不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反而奖励呢?
被指与民争利
彭州“乌木事件”也引起了法学界、文物界的广泛讨论,学者也是各有说法。有学者认为,乌木的认定和权属尚是空白。张敏认为,民法通则开始于1986年,那时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各项规定并不完善。与此类似的是,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对关于物权法并不详尽的质疑,如此答复“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能管十年就不错了”。
记者观察,截至7月23日凌晨4时17分,据网络投票,22183名网友投票支持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占总投票人数的98%,仅有302人支持乌木归通济镇政府所有,占2%。如此巨大的反差折射出了民间的不同认知趋向。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列举主义的立法原则,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反之,我国也没有所谓的国家财产目录,那么所有同类事件中的被发现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财产。
随着事件的逐步深入,网民的批判指向很快集中到“国家立法主义”身上,国家立法主义的逻辑趋向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政府与民争利”成为了批判的高频词汇。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类似事件多异途同归,大多被判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认为,此案在四川乃至全国都有着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审级越高,越有可能对法治建设产生一些推动作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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