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暗示他人能“帮忙”升迁
在一些涉及提拔、升职的情况下,倪俊雄会主动以打电话等方式向行贿人暗示,要帮忙为其实现升迁。
2007年年中,时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的李天福为谋取岗位调动约请倪俊雄吃饭,并在饭后送给倪10万元港币。倪俊雄收受该笔款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天福调岗至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此外,为在工作和仕途升迁中获得倪俊雄的关照,李天福于2005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分多次送给倪俊雄共计20万元人民币。
被另案处理的李天福供述称,从2005年倪俊雄调任茂名市公安局长一职后,他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都送给倪两万元人民币及烟酒。每次送钱送礼,他都选择在请客吃饭等迎来送往中。
比如,春节时,他一般会请倪俊雄到茂名东园餐馆吃饭,饭后就把两万元人民币用信封装好放在烟酒礼品袋内给倪,有时来不及买礼品就直接把装有现金的信封交给倪。中秋节他一般是把装有现金和烟酒的礼品袋放在倪俊雄的车上,有时直接到办公室把现金给倪。
值得深思的是,李天福最大一笔的行贿,是源于对倪俊雄主动提出愿意帮忙提拔他后的感谢。李天福任信宜公安局局长已近5年,面临交流换岗,倪俊雄主动找到他称要提拔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政治处主任。
李天福供述说,当时他到广州出差时约请倪吃饭,倪俊雄就带着妻子和司机出席。席间,他趁倪俊雄进卫生间时,将一个装有3万美元的信封塞进倪妻子的手提袋里,倪的妻子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但后来升迁一事没办成。又过了三四个月,倪俊雄告诉他可以在茂南区和高州两地选择任局长,他考虑到茂南治安太复杂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应可以考虑,他担心这件事又办不成,又到广州老地点请倪俊雄吃饭,这次倪俊雄只带了司机。饭后他送给倪10万港币。倪俊雄收受该笔款后,很快帮助李天福调岗至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
另一名正科级干部陈某,倪俊雄主动打电话给他称市县有局长职位空缺,问他有无意思到下面任职,陈当时未明确答复。国庆节后,他去倪俊雄的办公室,表示想去下面市县任职,倪称任职的事要报市委批。为了任职的事情,他去倪俊雄的宿舍,送给倪3万元和一些茶叶。同年五一节前,他又去倪俊雄的宿舍,送给倪5万元现金和一些茶叶。
2010年春节期间,陈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家酒店请倪俊雄吃饭时,送了2万元给倪。此外,他在逢年过节时都会按惯例送钱给倪俊雄,其中2006年至2008年,共计2.6万元。陈某很快升任自己期望的职位。
买来的官位滋生更大腐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资料显示,有名有姓、在倪俊雄安排下顺利升官的行贿者,起码在30人以上。有的官位受贿高达几十万元,有的官位哪怕只有几万元,也尽数落入倪俊雄袋中。
张某某为了调回市直机关任职,在一次宴请酒席后,送给倪1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早在2004年到2005年,为了感谢倪俊雄的帮助,张某某已送给倪5万元人民币。这15万元,成功助其调回市直机关任职。
茂名市某公司的经理乔某有一个女儿是茂名公安系统的一名普通科员。为使女儿能够在岗位调整时得到提拔任用,乔某约请倪俊雄吃饭并送给他5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女儿被顺利提拔为一实权部门副职领导。
买来的官位,又滋生了更大的腐败。
被倪俊雄案牵出的黄鸿案就是一例。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黄鸿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2007年10月起,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其间,为了获得仕途升迁,黄鸿向倪俊雄等人行贿共计37万元。2007年至2009年间,黄鸿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陈斌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330.3万元。
敛财多发生在人情往来中
倪俊雄及其辩护律师曾提出,倪俊雄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行贿人只是为了搞好关系而在逢年过节送的红包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纵观倪俊雄的卖官之路,从一万、两万一个官位到几万、数十万一个官位,送钱送礼者确实均选择在过年过节、家人住院、到办公室谈工作以及外出吃饭、应酬等场合中。
比如吕某,原来只是茂名市公安系统一名普通科员,当他得知有副科长的缺位后,又听很多同事说要升职就必须送钱给倪俊雄,于是他决定送钱给倪。后他将两条中华香烟及3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入塑料袋内,然后以汇报工作为由前去倪俊雄家中。他向倪提及该职位缺位的问题,倪当时未表态,他坐了约四十分钟就离开。吕离开后,倪俊雄在礼物袋内发现有3万元现金。之后不久,吕即被提拔,行政级别从科员晋升为副科级。
为了能够在岗位调整时得到提拔任用,只是副科级干部的黄某,在200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连同糖果等年货放在礼品袋内,前去倪俊雄家中拜访,二人在客厅里闲聊了几分钟后他就将礼品袋留下后离开了,不久他也被提拔。
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倪俊雄作为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后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行贿人正是因为倪俊雄的该职权,出于谋取岗位调整的意图向倪俊雄行贿,并且倪俊雄在黄鸿等人岗位调整中确实起了关键作用,因此,倪俊雄及辩护人提出倪俊雄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行贿人逢年过节送的红包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行贿人均有谋取岗位调动的意图,并且部分行贿人最终也得到倪的帮助顺利达到目的,因此,倪俊雄明知行贿人有谋取利益的意图,依然收受行贿人财物,收受的财物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法院最后判决,倪俊雄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倪俊雄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倪俊雄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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