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能表明围观者与周是同伙,约架时间地点此前已广泛传播,他人之错不能全怪周燕
在约架现场和围观的过程中,若有他人参与打吴,过错在于他人,不能全算在周身上,因为目前为止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围观者是周带去的。因吴定下了时间地点,且二人都在微博上公开了约架信息,所造成的围观并非全是周之错,即便有错,也是两人之错。 [详细]
打人受罚是法治社会,打人白打才是文革 约架打人是治安纠纷,无需贴标签赋予各种象征性意义
微博约架因意见不合而起,约架,骂战,动手动脚,其实都与“公知”跟“言论自由”无甚相关,动辄贴上标签将简单的治安纠纷赋予各种象征意义,实属过度解读。即便排除大学副教授与电视台记者的身份,因纠纷而约定时间地点打架的事情并不少,也未曾引起“斯文扫地”之评价。至于说因意见纠纷打架侵犯了吴法天的言论自由,同样不成立。真正的侵犯言论自由,是自上而下的侵犯,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意见之争。因个人言论约架,既是他人表达不同意见的一种形式,且也未动用强制权力,更何况其行为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纠纷结束后,周燕被带走。
约架不是文革,文革是打了人白打,法治社会里每个人违法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
因纠纷约架甚至动手动脚,真要定性的话就是治安纠纷。情节较轻则治安调解了事,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承担民事随带刑事责任。有论者将约架打人与文革想提并论,其实大谬。打人与否不是民主法治与否的根本区别,区别在于打了人是否要按法律法规公平追究各自责任。即便在英美,或是其他公认的法治国家,因纠纷打架同样有之,并无人痛心疾首感慨法治沦丧。是否法治,是否文革重现,关键在于违法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
文革时期,法律不介入裁决行为的正当性,甚至一度扭曲黑白,导致很多无辜者被打了也是白打,或者被打了就想办法打回来,法律的仲裁作用完全失效。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是守法的好公民,而是指当公民违了法,就将得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追究,无人能例外。
打与不打是承担法律风险下的个人选择
有话好好说是法治社会常态,但为维护权益采取私人救济方式并承担法律后果也是个人选择
一般而言,凡事我们都讲究有话好好说,或者寻求法律仲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另外一些情况,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但法律却未能很好地捍卫,或者至少在当事人看来,法律不足以满足自己的权益诉求。那么,采取私人救济,甚至以约架的方式,捍卫个人权益,同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全是野蛮人之举。回头再看这场约架之争,双方其实都明知后果,且自愿前往非受他人胁迫。一个挨打了,很多人同情;另一个实现了打吴法天的夙愿,同时也被法律所制裁。
宁愿承担私人救济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忍受权利受损的状态,其实也是一种理性选择,甚至是有勇气的选择。正如罗永浩在微博所言,方舟子侮辱了他,他要去泼粪,但他会事先征求法律后果,如果权衡之下能以承担法律后果的代价实现自己的权益诉求,有何不可?
(文章部分内容参考@郭旭律师 @汉德法官 @仝宗锦微博)
近期微博约架之风盛行,因质疑电视节目“非你莫属”,李开复遭到过嘉宾约架。
因纠纷约架,违法。约架方违法,应架方同样违法。参与群殴,违法。若忍不住违法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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