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运动促进男性性权益的法律保障,西方国家纷纷修改强奸罪定义,突出男性性权益保护
30多年前,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 Eleanor Maccoby 和 Carol Jacklin曾发表论文称:性别差异在心理上很少而当有侵犯时却很大。大多数心理学家都以为男女在身体侵犯表现出的差异主要来自社会对传统性别角色的不同定义。社会因素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差异,因而早期西方国家刑法也大多将强奸罪的主体规定为男性。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直到1998年新版刑法典,才将规定更改为“强迫他人”;法国也是在1994年重订《刑法典》时,才将第222条、223条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 由此可见,强奸罪即男子强奸女子是一个全世界范围约定俗成的语义,与之相关的立法理念也是受传统的社会意识和伦理道德观念影响的结果。
20世纪60至7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女权主义运动”,女士们纷纷走上街头张扬女性的主体意识,对男权社会的主流意识和社会制度进行了批判和解构。与此相呼应的,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 许多国家都与时俱进修改了强奸罪的定义,突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尤其对强奸罪的主体、对象进行了修改。我国台湾1999年的《妨害性自由罪章》亦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 修改规定为“男女”。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都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2012年1月6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将首度扩大“强奸”一词的定义,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无论任何原因、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这是美国80多年来首次对“强奸”定义作重大修改。 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男性性权利有不同程度的保护。 在20世纪60-70年代蓬勃兴起的女权主义运动中,“性解放”、“性革命”等思潮传播,这个社会的性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也引发了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对强奸罪的立法进行修改.
同性性关系无法律认可,同性性侵犯就无法律保障
建国之后中国司法机关曾对同性性行为做出解释,同性恋行为出罪化才能保障同性性侵入罪
根据卫生部官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大陆同性恋人群大约为4000万,而著名学者李银河也在《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中估计有3600万至4800万,在当前我国同性间婚姻法律并不认可的情况下,同性强奸这一社会现象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而认定“同性强奸不属于犯罪”是依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未加规定,即使此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
事实上,建国之后,中国司法机关曾对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做出过司法解释,195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成年人之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前,以不办罪为宜。相比之下,世界各国的同性恋行为出罪化也于这个时间相继展开,英国1969年才废除了处罚同性恋的法律。当法律对于双方“自愿”,且确保同性恋者之间的行为是没有侵害到任意一方权利的行为给予了保护,才能更明确的将“侵害对方的权利”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归为“可入罪”。
同性强奸在流氓罪被拆解之后,成为法律盲点,同性性侵犯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然而,1997年之后,中国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彻底无法可依,与异性之间的强奸相比,中国刑法不仅没有对同性强奸规定更广的处罚范围和更重要的处罚措施,反而处于调控空白地带。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原本已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在1984年11月2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鸡奸幼童、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多次鸡奸的,情节严重即构成流氓罪。
在1997年《刑法》制定时,流氓罪这一过于笼统的“口袋罪”被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四个新罪名,但这四个罪名以及其他各项罪名中,均没有关于同性强奸的规定。从1997年之后,同性间强奸从此成为法律盲点。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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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念陈旧保守,男性未成年人性教育几乎空白
中学男生较女生遭性侵犯比例高17%,卫生年男性收到性侵犯最大原因在于学校和家长观念陈旧
在西方,通常3至4岁的孩子就会开始接受来自父母的性教育。父母会自然的回答孩子提出的有关性问题,并在孩子成长的不同时期给予其适当的性教育。包括如何面对身体的变化,如何应对性侵犯,以及在成长到青少年阶段,父母或学校也会告诉他们什么是同性恋,以避免孩子因为自己是同性恋而感到自卑,也防止本来是异性恋的孩子被教唆为同性恋。“通常看来,女生遭到猥亵的概率大于男生,这也导致社会各方面在对男孩性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低于对女生。”
对于未成年的男性而言,受到性侵犯最大原因就是学校和家长观念陈旧,总以为男孩不会有这方面的困扰。事实却并非如此。香港护苗基金会在今年3至5月访问17间中学共5055位学生中发现,遭性侵犯个案中,男生较女生遭性侵犯高17%,当中被爱抚及非礼所占比例最多。在中国,长期被妖魔化、流于形式的性教育,又该如何承担性侵犯的严重后果?这个问题依旧没有答案。
家长老师们往往忽视性教育的缺乏、没有分级的影视作品。“黄色网站”、“外来文化”、“西方开放思想”,成为成人社会洗刷自身责任的普遍说辞。
在国际社会纷纷修改法律条款保障男性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今天,中国依旧陷在“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泥潭无法自拔。当男性遭性侵,难道真的只能“既然没法反抗,就好好享受”吗?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