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2月,周恩来离开上海到中央苏区就任中共中央苏区中央局书记。他到苏区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肃反扩大化。他一进入苏 区,就写信给中央政治局,信中谈到肃反扩大化所造成的严重恶果。他曾向苏区干部耐心地解释道:“斗争土豪劣绅,成分一定要搞清楚。抓反革命,一定要有充分 证据。是敌人,一个也不能放过。是好人,一个也不要冤枉。”
1932年1月,周恩来主持召开了苏区中央局会议。会议根据周恩来的报告,通过《关于苏区肃反工作的决议案》,对肃反扩大化来了个急刹车。这一决议案,一开头便写道:
中央局在深刻的检查了过去苏区肃反工作以后,完全同意周恩来同志的报告。
决议案指出:
过去对AB团及一切反革命派认识不正确,将AB团扩大化了,以为一切地主残余富农分子都可以当AB团看待,以为一切从异己阶级出身的分子都可能是 AB团,把党的错误路线的执行者,和犯错误的党员与群众都与AB团问题联系起来,甚至发展到连工农群众都不能信任了;于是觉得AB团是肃清不了的。有了这 认识上的错误,更产生极严重的对AB团斗争的方法上的错误,把反AB团的斗争简单化,缩小到“打AB团”的捕获、审问、处置的范围内,而忽视积极地去巩固 革命势力。尤其是完全缺乏的,是反AB团的思想斗争与教育工作,结果便发展到以肃反为一切工作中心的极危险的观点。在打AB团中更专凭犯人口供,倚靠肉 刑,以致造成肃反工作的唯心论。
决议案还指出了肃反扩大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最严重的是党内因此发生恐慌,同志间互相猜疑不安,甚至影响到指导机关。这不但不能打击和分散反革命的力量,孤立各个异己分子,夺取反革命欺骗下的群众,相反的,倒使我们自己的阶级战线革命力量受到动摇和损害。
决议案规定:“苏区各级党部必须在接到后立即讨论和执行。”
中央苏区的肃反扩大化就这样得到了制止。
就在毛泽东率领红军取得东征胜利时,又被“左”倾领导者错误地打击。“左”倾领导者召开了宁都会议,批评毛泽东右倾、不尊重党的领导机关、有组织观念的错误。周恩来大 力维护毛泽东,他指出了对毛泽东的过分批评,提议仍让毛泽东主持军事,并为毛泽东对待批评的态度作了辩护。当“左”倾领导者们撤了毛泽东的军事领导权后, 周恩来仍尽力保护毛泽东。正是周恩来的全力支持,后来才确保了遵义会议的成功及会后逐步形成的毛泽东对全党的实际领导地位,最终结束了王明“左”倾冒险主 义路线的统治。
周恩来处理派别问题是很有艺术性的。张国焘在长征中曾另立中央,在红四方面军中开展分裂活动。1936年11月,周恩来作为中共中央代表迎接红二、四方面军。当时,由于张国焘长期欺骗宣传,部分指战员对中央一时还缺乏了解,有人甚至心存疑惧,张国焘更心怀叵测。处理上只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周恩来从容沉着。他除了热情欢迎张国焘并介绍中央红军到陕北后形势的巨大变化外,花了更多的时间,利用一切机会向四方面军广大指战员宣传中央的政 策。有时是在大会上讲,有时则是到机关部队看望时讲。即使只有一二十人,他也一一握手,同他们进行热情的谈话。他的讲话内容主要有:第一,表示热烈的欢 迎。他肯定四方面军是党领导下的一支英勇善战的部队,战功赫赫。对他们三过草地、两过雪山表示慰问和鼓励。第二,宣传团结。他说:这次会合后,红军的力量 大了。要把若干个小山头变成一个大山头。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第三,介绍形势。周恩来热情而诚挚的谈话,使四方面军广大指战员了解中央的精神,对 消除隔阂、增进各路红军的团结,起了很大作用。
如果说,语言艺术水平是许多人经过磨炼可以达到的话,那么,周恩来营救被张国焘迫害者的斗争艺术和讲话水平之高超,恐怕是空前绝后的。那时,张国焘关押了一批反对他的重要干部,廖承志就是其中的一个。
周恩来一直在打听这些被迫害关押者的消息。他深知张国焘是个心狠手辣的人。原鄂豫皖特委书记兼军委主席曾中生在监禁中听到一、四方面军会师的消息时说:这下可有希望了。结果,张国焘立刻下令把他秘密杀害了。周恩来为营救廖承志,采用了一个巧妙的办法。
一天,周恩来在路上遇到了被押送的廖承志。对早就熟识、而现又处于危险之中的廖承志,周恩来装着若无其事,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也没有说话,但同廖紧紧地握了手。当晚,周恩来派通讯员把廖承志找到了司令部。
司令部里人很多,张国焘也在。张国焘明知周恩来认识廖承志,但却阴阳怪气地问:“你们早就认识吗?”周恩来没有直接回答他,却转而厉声问廖:“你认 识错误了没有?”“认识深刻不深刻?”“改不改?”廖承志一一做了回答。周恩来便将廖承志留下来吃饭。吃饭时,周恩来只和张国焘说话,丝毫不理会廖承志。 吃完饭,周恩来仍不动声色地叫廖承志回去了。
从此,廖承志的待遇明显改善了。不久,他就获得了释放。后来,廖承志怀着深深的感激之情写道:
周恩来同志考虑问题很周到,斗争艺术很高超,如果他不这样问我,当天晚上我就可能掉脑袋。
这个在特殊环境下营救被迫害者的办法,可以叫做“欲擒故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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