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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境外资产可能由中加分享 中方摸底资产情况

www.sinoca.com 2012-05-25  中国新闻周刊[



  以追赃促追逃

  但是,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遣返回国内,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现实不能忽视的是,追逃成本大、追赃返还难,大量嫌疑人因无被引渡之忧且提前转移大量财产,而在异乡逍遥法外。

  陈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追赃可以有效迫使犯罪嫌疑人回国,因为追赃使其在境外的物质基础受到极大限制,进而可以促使追逃成功。

  1994年,时任加拿大总督纳蒂辛访华后,中加双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开始双边刑事司法领域合作。该条约对司法协助的范围予以列举,包括“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但是具体到远华案件,追赃并不是那么顺利。据《财经》报道,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其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这其实等于放弃了对赖昌星转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对于这一说法,有关司法部门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予以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搜查和扣押犯罪所得和涉及赃款赃物及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该条约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了“赃款赃物”处理原则,规定“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

  陈雷认为,对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等渠道将犯罪所得或非法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引渡或遣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或协定,都可以通过独立的资产追回程序或司法协助程序予以追回或返还。赖昌星的遣返也是如此。

  法律亟需细化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第三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据悉,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主要是基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追缴腐败犯罪资产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大大压缩了外逃犯罪嫌疑人生存空间,同时也为中外执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陈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新刑诉法通过之前,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留在国内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无法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加以追缴,只能由检察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长期或无期限查封或扣押;另一方面,对于被其转移到国外的财产,则更无法提供中国审判机关的没收裁决以请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机关协助执行。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将会以追赃促进追逃。”陈雷说,鉴于现实中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他建议最高检制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证据标准或诉讼细则,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特别没收程序,以做好追赃工作。”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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