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内鬼”
2009 年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纪检组决定,将黄百炼和王斌进行隔离审查。隔离审查三天后,郴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找黄百炼谈话,要他写个认识,承认违规操作导致毒品丢失的错误。对此,黄百炼坚决反对,坚称是王斌将毒品偷走,市局不立案侦查或移交检察院,反而要他承担责任,这是错误的。
在被关押九天后,黄百炼被解除审查。郴州市公安局局长唐国栋向他传达了市局党委的决定,要他继续参与案件的侦破工作。同时传达了三点意见:一是肯定他反映问题是出于公心,二是担心“7・18”案可能“送不出去”(即难以移送检察机关),三是认定毒品保管有问题。
重新被任命为“7・18”案主办侦查员后,黄百炼向领导提出了三个条件:黄中祥、王斌回避此案;将“非法持有毒品”立案改正为“贩卖毒品”立案;由老侦查员邓志成协办此案。
在刑拘邓波的问题上,黄百炼与禁毒支队长费丰玉曾发生争执。但在黄百炼坚持下,“7・18”案立案45天后,2009年9月1日,邓波终于被刑拘,从自愿戒毒所转入看守所羁押。
随着案件继续侦办,郴州警界两名警察为嫌犯开脱的事实也被揭开。
据曹智磊供述,在其被关进看守所的第三天,一名身着警服的人到看守所对他说:“我公安局办案的朋友在帮忙,只要案子定为‘非法持有’,邓波就会没事,邓波没事我们马上来救你,不要乱讲话,一定要顶住。”
前来劝说曹智磊的人,系郴州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唐凯;事后经多名证人证实,唐凯所称“我公安局办案的朋友”系指王斌。唐凯被控制后被发现,他有两年吸毒史,毒品从邓波处购买。
据唐凯的口供,另一名警界“内鬼”也浮出水面。在邓波、曹智磊被抓后,唐凯找到郴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王曦,希望其帮忙活动。事后证实,王曦活动的目标是“办案朋友将案子改成‘非法持有’”,而邓波家属须准备的活动经费是“18万元”。
经专案组查实,为了帮助邓波逃避法律惩处,王曦从邓波亲友处获得8000元感谢费。被警方控制后,经尿检等手段查证,王曦也是一名吸毒者。
破案之后
2010年8月,邓波特大贩毒团伙成员被悉数逮捕并移送检方起诉。当年年底,经郴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首犯邓波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谢赛华被判15年有期徒刑,从犯谢当杰被判12年徒刑,从犯曹智磊被判9年有期徒刑。
此外,涉入此案的两名警界“内鬼”,唐凯被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对于在办公室丢失的毒品,黄百炼继续坚持向上级领导反映。然而,“7・18”案结案后,黄百炼向省公安厅反映检举不久,郴州市公安局向他传达了一个决定――停职,禁毒支队三大队由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
2011年3月18日,黄百炼再次被停职反省,期间不安排工作。理由是他在当年禁毒支队的工作考评中名列第四。吊诡的是,考评的对象仅有五个人,王斌排名列黄百炼之前,而因“7・18”案发生争执,王斌并没有被安排工作。
“这是有人故意报复我的。”黄百炼说,早在2010年9月中旬,郴州市公安局内部即成立了一个整顿小组,整顿的对象是禁毒支队。在动员警察们对禁毒支队三个大队长是否称职进行投票时,因支持票数超过半数,黄百炼在整顿行动中未受影响。
几乎在黄百炼被停职的同时,郴州市公安局调查组相关负责人找协助黄侦办“7・18”案的邓志成谈话。据邓志成称,在谈话时,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专案组组长李树红表示,“禁毒支队领导当时想把盗窃毒品的事捂住”。
2011 年5月16日,唐国栋等领导找黄百炼谈话。听了黄百炼关于毒品丢失情况的汇报后,唐国栋称,此前公安局调查组向他汇报的内容,和黄百炼所反映的情况“有出入”,而且有“重大出入”,他“感到很蹊跷”;但法院对邓波特大贩毒团伙案的判决,支持了黄百炼的意见,因此他认为黄百炼是“对的”。唐国栋同时表示,要组织力量调查黄百炼举报的相关问题。
“当时,纪委对我的免职书都已经打印出来了。”黄百炼说,但听了前述汇报之后,唐国栋决定暂缓对黄的免职,但大队工作仍由副大队长主持。
实际上,举报黄中祥及王斌的不止黄百炼一人。曹智磊被捕后,其父曹继跃通过到看守所探视等途径,认为曹智磊是被诱供构陷。
曹继跃对财新记者称,在他儿子被抓的第二天,黄中祥、王斌采取了“诱惑的手段”进行审讯――承认吸毒,就能按“非法持有”处理,否则就按贩毒追究,就得重判。
对曹继跃的举报,2010年5月28日,郴州市公安局纪委回复称:通过对禁毒领导和禁毒支队办理“7・18”案件的主办、协办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曹智磊等人的调查核实,以及查阅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发现办案民警存在徇私枉法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但是,该案的主办侦查员黄百炼和协办侦查员邓志成均向财新记者证实,郴州市公安局纪委从未就调查核实前述举报找过他们。
对于黄百炼举报的问题,唐国栋的态度后来发生了变化。相关录音材料证实,唐国栋给黄百炼的回复称,罪犯邓波此前仅关到自愿戒毒所有错,但其并未逃脱,没有造成后果;而黄百炼当时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失踪是事实,但因当时没过磅,不能认定重量,而没有经过化验,更不能认定就是毒品。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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