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摘掉“逃犯天堂”帽子
在加拿大“十二年之赖”
如果不是一次“意外事件”,赖昌星早已回到中国。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并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终完成对赖昌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于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中国。
然而,就当赖昌星被试图带上飞机时,为拖延时间他竟以头撞柱,结果“死里逃生”。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缺少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到虐待的机制上的可信保证”,需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这样一来,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而得以滞留加拿大12年。
引渡赖昌星打出“免死牌”
加拿大是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因而一度成为中加签署引渡条约的重要分歧点。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在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始终要求中国做出“不处死”的承诺。
基于对加拿大司法体系的尊重,中国政府早在2001年便作出承诺:如果引渡赖昌星回国,将不会对其处以死刑。
许多民众对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表示不理解。确实,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远华案的主犯,赖昌星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已经成为是否能维护司法公正的表征。
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并非损害司法公正之举。现实很清楚,作为主犯,赖昌星掌握着大量远华案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将赖昌星缉捕归国,对于“远华案”的审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中国反腐力度加大,贪官外逃增多,为了堵住贪腐者这条低风险、高收益的外逃之路,中国必须打通与各国的引渡通道。这条通道既是一条可以给国家带来经济效益的“黄金通道”,也是一条让国内外看到中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决心的政治通道。
赖昌星的免死结果,源于在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始终要求中国做出“不处死”的承诺。许多民众对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表示不理解,但事实上,对中加两国来说,这是一次双赢。
加拿大乐于摘掉“逃犯天堂”大帽
而对于加拿大政府来说,目前,由于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拿大只能用《移民法》上的遣返程序送走逃犯。事实证明,这种程序花费巨大,过程极为漫长。此案的继续拖延,正在使中国民众越来越怀疑加拿大政府的立场和加拿大法制的严肃性。同时,许多加拿大本国人士也抱怨连连,指责政府耗费大量纳税人的钱财于这些逃犯的没完没了的司法程序上,而且让加拿大被冠以“逃犯天堂”的名声。
2008年8月加拿大遣返中国籍逃犯邓新智,就已经被中国公安部赞扬是“里程碑的一步”,也为中加进一步的司法合作打下一个良好基础。加拿大《引渡法》规定“在不存在引渡协定的情况下,经司法部长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外国就个案达成特定协议,以便执行该外国的引渡请求”。事实上,被遣送回中国的逃犯邓新智,就是“个案协商”的结果。
“老赖”折腾加拿大这12年
1999年8月,赖昌星与家人以旅游身份进入加拿大。
2000年3月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
2000年6月,赖昌星夫妇提出难民申请。
2000年11月,赖昌星被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拘捕。
2001年7月,加拿大就赖昌星及家人的难民申请进行听证。
2002年6月,赖昌星的首次难民听证被驳回。
2002年8月,赖昌星上诉要求重审移民申请案。
2003年7月,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开庭。
2004年2月,赖昌星难民申请再次被驳回。
2004年3月,赖昌星上诉至加联邦上诉法院。
2005年4月,赖昌星难民申请被联邦上诉法院驳回。
2005年5月,赖昌星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加最高法院。
2005年9月,加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赖昌星及其家人难民申请案上诉。
赖昌星的“难民资格”官司司法程序已经结束。因为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尚无双边引渡条约,接下来由加移民部启动行政程序,对赖昌星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决定遣返赖昌星。
2006年5月,赖昌星向联邦法庭申请暂缓遣返。
2006年6月25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宣布将于当月31日审理赖昌星申请暂缓遣返一案。
2006年6月,赖昌星为拖延时间以头撞柱致昏迷,重回加国司法程序。
2011年7月,加拿大联邦法庭发出终审判决书,不接受赖昌星提出的延缓遣返申请。
2011年7月,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国。
2011年7月23日,厦门海关缉私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11年12月,赖昌星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2年2月,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6日,赖昌星在厦门受审理。
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被判无期徒刑。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