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每个历史时期的腐败现象都具有周期性规律,呈现出“潜伏—发生—发展—衰减—再发生—发展—衰减”的运动规律。因此,摸清腐败周期性发生的根源,对于总结反腐败经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腐败现象具有周期特征
如果以新中国成立60多年作为一个周期,中国腐败现象呈现出“潜伏—发生—发展—衰亡”的特征,其波动特征表现如下:
第一阶段是1949—1979年,腐败“潜伏期”长达30年。作为中国腐败整体来说,这一时期属于腐败周期中的“长阶段”,腐败现象具有案件少、涉案人数不多、金额不大、涉腐官员级别不高的特点。例如,1950年至1954年5年间,中纪委共处理违反党纪案件29744起。第二阶段是1979年—1989年,腐败“发生期”延续达10年。改革开放后,原有的计划和管制开始松动,为腐败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养分和饮料,腐败“毒瘤”进入“发生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开始出现,数量明显上升,金额逐渐增加。数据显示,1983年—1989年间,腐败案件就立案21.4万余起。不过,这些腐败者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挣脱出来,对腐败的土壤温度如何、养分怎样尚不清楚,所以其腐败行为处于遮遮掩掩的萌芽状况。
第三阶段是1990年—2011年,腐败“发展期”约为20年。随着中国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发展的方式发生很大变化,腐败官员对新制度下的环境逐渐适应,要素寻租日益频繁,腐败现象进入“发展期”,大约延续20年,是中国社会腐败最为猖獗的20年。这一时期,腐败案件整体呈高发态势,腐败案件不但居高不下,还向一些关键领域和社会领域扩散,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
为什么出现腐败高发
之所以会出现腐败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后,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旧体制在逐渐废除有关。新旧体制长期并存,经济快速发展、二元体制带来的监控洼地为腐败创造出一种有机可乘、风险很小、扭曲的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导致腐败高发。
因此,“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在腐败“发展期”中,腐败行为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并进化为高级形态。具体来讲,1990—1995年,腐败现象主要发生在商品流通阶段,商品寻租成为腐败的主要形式。而在1996年至2003年,资本成为最重要的要素,腐败进入工业资产(如国有企业的出售、改制)、房地产领域、城市建设和金融领域,资本寻租成为主要形式。到了2004年至2011年,社会进一步转型,中国的腐败也进入复合式权力寻租阶段,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成为突出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腐败已超越低层次的“吃拿卡要”的流程腐败,逐步发展出更为高级复杂的形态。一般性权力腐败可能是一次性的腐败,而官官之间的权钱交易必是一组连环性、漫长性的腐败。这就是腐败“窝案”频发的原因。
同时,这些年中国反腐力度加大,导致隐形腐败逐渐增多,形式更加智能化、隐形化:一是细水长流,官员将鲸吞大额贿赂变成不断接受小型贿赂,以降低风险。二是以人情往来为掩饰,淡化腐败色彩。三是变权钱交易为期权腐败,避开社会关注,淡化影响。四是变相收受贿赂,避免一些直接的、易被觉察的受贿形式。由于显性腐败收敛,隐性腐败增多,查处腐败行为的难度在加大。
如何使腐败进入“衰减期”
面对周期性腐败的猖獗以及腐败亡党亡国的教训,笔者认为,只要党和政府继续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就能标本兼治。特别是随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逐渐发酵,腐败将进入“衰减期”。其部分标志为:一是腐败成为过街老鼠,全社会舆论包括网络、微博、媒体、手机等各种新兴舆论工具,形成强大的“仇腐”压力。二是腐败成本持续上升,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成为周期性腐败进入衰减期的重要标志。
要让腐败现象进入“衰减期”,首先要推动制度建设效果继续发酵。自1995年开始,国家先后发布了反腐败文件100多项,初步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制体系,产生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特别是逐步推动干部财产申报制,将从源头完善反腐败机制,有力遏制腐败的周期性发生。其次,要用完善的监督机制遏制周期性腐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周期性腐败呈现一系列新的特征,要求反腐败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健全完善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将有效遏制周期性腐败的发生。
最后,重症必用猛药,肃贪必用重典。党中央自1995年就开始对腐败现象进行整饬,逐年加大反腐败力度,对贪污腐败者毫不手软,甚至对一批高官施以重典,被判死刑的高级官员约占10%,死缓为26%。继续重典治腐,将使周期性腐败从“高发期”开始进入“衰减期”。(唐任伍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执行院长 刘立潇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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