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同时被法院认定为涉案的道县金龙公交公司总经理何文顺也坦言,刘春生花招很多,老谋深算。
“以前他每次都是要我一个人去把钱取出来交给蒋艳,说知道的人多了不好。”何文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每次把钱交给蒋艳时,都找了公司两个人作证明,以防止刘春生收钱后不认账。
“他每次都要求我们将钱从公司账户取出来后,先存入我个人账户,然后再取出来交给他们。这样取来转去,就是想把我也牵进来。”郭亚荣说。
案发后,刘春生还不忘向郭亚荣交代:“检察院讯问时,你一定要像刘胡兰一样扛住,就说钱是你们拿了,你们又不是公职人员,大不了把钱退了就会没事的。”
郭亚荣起初真的替刘春生“扛下来”了,直到一审被判处5年实刑后,才幡然醒悟,自己扛错了。
同时,想替刘春生扛事的何文顺在一审开庭前发现形势不对,他才赶紧翻供,以至道县检察院不得不紧急撤回起诉,重新补充侦查。
“我自己没有拿一分钱,所有的钱都交给了蒋艳和刘春生,我原以为事情不大。法院开庭前,又决定将我逮捕了,我才发现此事扛不住了。所以赶紧向检察院如实交待。”何文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百万油补款成其私房钱
“大到请领导旅游、打牌送礼,小到给自己买衣服鞋子……”想用就取,油补款在刘春生眼里就是他的提款机。
“我们收取的这部分成品油补贴款太多了,用不完,我就从中弄点钱自己花。”刘春生交代。
到省市有关部门“走访”时需要请客送礼,这是案发后刘春生向办案人员交代的部分资金去向,而这些花费在案发后都被他称之为“公务开支”。
道县检察院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8月,刘春生以“借款”的形式向蒋艳拿走25万元,说是去湖南省某厅“走访”。案发后,刘春生交代,当时“走访”花了6万元,分为5个红包,两个1.5万元,另外3个每个1万元。同时到永州市公用事业局和永州市财政局“走访”了两次。封了2个6000元的红包,3个4000元的红包,还买了烟酒,共花费3万元。
这些“走访”中送出去的9万元红包是否涉及到行贿,内情不得而知,但道县检察院并未以行贿罪起诉刘春生。
“他的有些行为是发生在长沙,这涉及到管辖权问题。”道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记者了解到,以上所谓的“走访”均为刘春生独自一人完成,但在之后的庭审中,县城管局等相关领导却为其“走访”的真实性向法庭作证。
道县法院和永州中院两级法院认定的证据显示,证人李少军(道县城管局原局长)证明被告人刘春生曾安排永州市财政局的领导到桂林游玩的情况;同时证明刘春生到省、市、县进行过“走访”的还有道县财政局副局长杨陆远、道县城管局原局长杨三信。
记者在道县采访期间,就刘春生安排永州市财政局的领导到桂林游玩的情况向李少军进行核实。
李少军表示,事情已经过了很久,自己记不清楚了。
“我听刘春生说想以个人名义请市财政局的领导去桂林玩一下,后来好像是没去。”李少军回忆说。
不过,李少军认为到桂林走走不算旅游。
“道县离桂林只有100多公里,这么近不能说是旅游,是去看一下,桂林我不知道去了几十次了。”李少军说。
除了到有关部门“走访”花费外,刘春生的一些生活开支基本也是由国家油补款买单。
对于套取油补款资金的去向,刘春生向检察机关作了如下交代:第一,用于省市县走访,处理有关部门关系;第二,省市相关人员来道县检查部分招待费;第三,我和蒋艳私下分了这些钱;第四,还剩下些没有花完的钱。
法院量刑存争议
2009年11月23日,道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春生、蒋艳、郭亚荣、何文顺涉嫌贪污罪起诉至道县法院。
道县检察院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度的国家成品油补贴款申报过程中,刘春生、蒋艳(客运办副主任兼报账员)伙同两公交企业负责人郭亚荣、何文顺采取虚报实际营运车辆数量及类型的方式,非法套取国家成品油补贴款共计124万余元,并据为己有,其中刘春生、蒋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亚荣、何文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10年4月1日,道县法院一审以刘春生、蒋艳犯贪污罪各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郭亚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何文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道县法院一审认为,刘春生、蒋艳贪污金额各为7万元,其余资金算作道县客运办的单位开支。
一审判决后,唯一被判处5年实刑的被告人郭亚荣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道县检察院亦就此案提起抗诉。
2010年6月28日,永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10月18日,道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了被告人郭亚荣的量刑从5年有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外,其余3名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和一审判决一致。
郭亚荣不服,再次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2日,永州中院经不公开开庭,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虽然永州中院二审定罪部分维持了重审一审判决的结果,但在事实认定方面,有很大改变。
永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郭亚荣贪污的金额应当认定为75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春生、蒋艳的涉案数额为124万余元,但因其将其中的45万元用于单位开支,该部分款项可以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应计入贪污的犯罪数额,故其二原审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应为79万余元;原审被告人何文顺的贪污数额为49万余元。
永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是:“鉴于该案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对原判提出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本院不加重四被告人的刑罚,故维持原判。”
“贪污近80万元国家成品油补贴款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能被判处缓刑,弄不明白法院到底是咋判的!”此案二审宣判后,有网友立即将判决结果在网上发帖反映,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但也有网友认为,永州中院“上诉不加刑”的理由,似乎也有道理。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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