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党章关于中央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决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
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后,党内最高领导职务又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1977年8月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华国锋为“中央委员会主席”。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选举胡耀邦担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同意华国锋辞去“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主席”。这样,在一个短时期内就出现了“总书记”和“主席”并存而且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
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关于中央组织制度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关于为何出现这个变化的问题,1982年9月13日胡乔木就此回答新华社记者时指出:“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很明显,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主席制度和总书记制度如果同时存在,在国内外实践的结果表明,往往或者总书记有名无实,或者主席有名无实。因此,同时实行这两种制度是没有必要的;当主席和总书记由一人兼任时,这样就更没有理由了。”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至此,“总书记”作为党内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正式确立起来,这一制度延续至今,并不断完善。
●我党一直重视强调和实行集体领导;“总书记”虽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但并非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从以上我党组织架构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我党实行的“总书记”制度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这里特别强调和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从历史上看,党的最高领导人基本上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而且多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紧密相关。特别是在党的早期历史上,党内最高领导人都由大会直接选举或决定,陈独秀就是这种情况。当然,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也出现过党内最高领导人的产生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不大的情况,如瞿秋白、博古、张闻天就是如此。此后,随着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和组织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书记”最终成为党内最高领导职务,并都须经过选举产生。对此,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其二,1956年9月召开的八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样就出现了“主席”与“总书记”并存的状况(后来又曾出现过这种状况),但这时的“总书记”并不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事实上,八届一中全会设立“总书记”是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决定的。毛泽东说:“中国的秘书长就相当于外国的总书记。他建议由邓小平担任总书记,说秘书长改当总书记,就是中国话变成外国话。”因此,邓小平担任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实际上相当于过去党内的“中央秘书长”,负责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
其三,“总书记”虽是党内最高领导职务,但并非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我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一直重视强调和实行集体领导。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因此,“总书记”并非凌驾于党的中央组织之上的最高机构。从“十二大”起的历次党章都对“总书记”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即“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在党的历史上,由于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历史地位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因此在他担任党内最高领导人期间,一度出现了个人过分集权、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党的中央组织之上的状况,产生了个人崇拜的不良风气,给党内民主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鉴于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从“十二大”以后历次党章中都写明:“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作者汪云生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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