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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贫困县股长贪亿元外逃 出境证件系在广东办理

www.sinoca.com 2012-03-30  羊城晚报


  轰动一时的“江西鄱阳财政局股长李华波贪污9400万元潜逃”事件中,疑犯竟从广东翁源县办理出境证件后出逃,责任人、翁源县外事侨务局工作人员李志良以怠忽职守罪获刑两年半。

  昨天下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1 年十件反渎职侵权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李华波事件牵出的怠忽职守案。

  2012 年2 月16 日,一条名为“鄱阳县财政亿万钜款转澳门豪赌,财政局长风光依旧” 的网帖在网路上引发线民极大关注:从2006 年开始,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基金股工作人员李华波转出境外用于赌博的资金高达9850 万元,现已逃到境外。李华波从境外打电话回来给鄱阳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程四喜:“我已经逃到了加拿大,这几年,我贪污了很多公款。”当地官方这才如梦初醒。李华波在逃离前进行过精心策划,他先处理民宅,变现了资金,还在书信中详细交代了作案方式,而在这之前,他还向朋友借了巨额债务。

  案发后,鄱阳县纪委、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组成了“2・11 联合调查组”。一批相关责任人被处理,但由于李华波已逃到境外,形成极恶劣的影响。

  据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温耀勋介绍, 此案的查处是江西省纪检人员来广东调查时提供的线索, 查到李华波一行的港澳通行证是在广东翁源办理的。

  “嫌疑人是江西的, 却在广东办理出境证件,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温耀勋说。

  顺着线索倒查,翁源县外事侨务局工作人员李志良随即被翁源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处。据省检察院的通报:李志良不认真履行职责,多次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严重破坏了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其中,涉嫌贪污9400 万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财政股原股长李华波,利用李志良违规办理的通行证借道澳门潜逃境外。2011 年11月,法院以怠忽职守罪判处李志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温耀勋说,李志良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违规办理的相关证件。除了李,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处以党纪、政纪处分。

  广东省检察院通报十大反贪典型案例

  抓捕在逃贪污犯同比增长一倍多

  羊城晚报讯 记者温建敏、通讯员林俊杰报导: 昨天下午, 省检察院反贪局通报了2011 年十大反贪典型案例。据悉,2011 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128 件, 侦查终结贪污贿赂案件1406 件1702 人。

  其中, 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97件748 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5.35%;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5 件399 人,立案人数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3.68%。

  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1231 件,要案140 人(含地厅级以上干部15 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8.37%和8.31%;与此同时,全省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65 名,同比增长136%。

  相关案例

  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少雄受贿案

  经查, 黄少雄利用担任上述职务时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036 万元、港币110 万元、澳币5 万元。2011 年7 月4 日,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已经追缴犯罪赃款人民币915 万馀元、港币10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德新受贿案

  经查,曾德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正厅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韶钢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3.8486 万元。

  2010 年8 月18 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德新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茂名市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杨强,原茂名市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副处级);陈奕富,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李国恩,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禁毒大队指导员、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郑光,原茂名市茂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经查,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陈奕富、李国恩等30 余名下属人贿送的现金338.38 万元, 伙同李国恩、郑光等人充当赌场“保护伞”收取保护费及案件当事人贿赂合计213.58 万元, 杨强另有折合人民币8238953.78 元的财产及港币824349.08 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茂名市中院一审判决,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杨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奕富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李国恩犯受贿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郑光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谢少清受贿案

  2001 年至2007 年间,谢少清利用其担任佛山中院执行庭庭长、行政庭庭长的职务便利, 接受他人请托, 在处理案件、拍卖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10 万元。2011 年7 月5 日, 东莞中院判决谢少清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 年9 月23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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