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丹阳市粮食局负责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向记者出示了两份鉴定书,以证明姜和娥患有精神病。第一份报告是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表》,申请鉴定单位是丹阳市信访局,检查结果是未测得幻觉,无内省力,医学鉴定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建议住院治疗”,落款时间为1997年3 月20日。第二份鉴定是一份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显示:2002年11月22日,镇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受丹阳市公安局的委托,在丹阳市花园大酒店对姜和娥进行了鉴定,检查诊断为“未发现幻觉及被动体验,智能、定向好,意志增强”,鉴定结论是“偏执性精神病,反复上访行为受精神病理(被害妄想)的影响,建议住院治疗”。
两份鉴定的医生均为收治姜和娥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
姜志勇对上述鉴定表示怀疑,做鉴定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曾向医院方索要病历等资料复印件亦遭拒绝,“要经过送治单位市粮食局同意后,我们才能看。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能看到”。
知名公益律师黄雪涛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解释,现实中,因多次重复上访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偏执性精神病”的案例较多,作为法律人通常不纠缠于当事人是否有病或诊断是否误诊,而是探讨医疗决策权由谁来行使。
黄雪涛认为,医疗决策权,亦称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人身权利的私权,属于公民(患者)自身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本案的医疗决策权却被单位“代理”了,粮食局本身与患者(当事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更不能代理。
曾参与过《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相应规定,任何公民即便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只要其病情未达到不能自控,不住院治疗会伤及他人及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就无权强制其住院,医疗机构也不得强制收治之,遑论其工作单位。
邱鹭风认为,作为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和粮食局的行政干预应该严格相关程序,即必须在姜和娥的近亲属不同意其有精神病的说法时,依法对姜和娥做异地司法鉴定,确认姜和娥的确犯有必须强制住院的精神疾病,并通知姜和娥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姜和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姜和娥的监护人,由姜和娥的监护人决定是否让姜和娥继续住院治疗,或出院回家自行疗养,结束行政干预。
第四人民医院拒绝病人出院,必须拿出证明姜和娥的精神病依然达不到出院标准,即其依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有伤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必须证明姜和娥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其出院。如果上面几个证明无法做出,则相关部门和机构就涉嫌对姜和娥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以及对其健康权的侵害。
僵局待解
丹阳市粮食局副局长毛尔健再三声称,粮食局的做法是出于“关爱与照顾”,而收治病人也是根据丹阳市政府的指示与会议精神。1997年8月1日,丹阳市政府针对姜和娥重复上访事件专门召开协调会,形成一份会议纪要。明确“由于姜和娥患精神病无单独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为主要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如因监护不力,造成姜和娥带病越级上诉的现象再度发生,将依法严肃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公安局及所在区域派出所必须配合姜的家人做好监护工作,在姜患病期间,必须采取强制措施,送精神病院医治,不得因患病扰乱社会秩序和制造政治事件”。
据了解,针对市政府会议纪要“强制送精神病院医治”这条,粮食局在会议之后,曾会同丹阳市信访局与姜和娥及其家人见面,但对方不肯接受。
2006年8月3日,丹阳市政府再次召开由粮食局、公安局、信访局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并印发第二次《会议纪要》,再次强调“一旦发生带病上访,公安局、司徒派出所和所在单位粮食局要采取有力措施,送其至精神病院强行治疗”。
毛尔健强调,姜和娥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和伙食费,均由市粮食局支付,前后多达数十万元。姜本人目前仍属市粮食局职工,编制未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也一直作为专户保存,未被挪用。
《中国新闻周刊》在第二次《会议纪要》上看到,为落实相应费用,丹阳市政府每年补助粮食局1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确保姜和娥长年住院医治,杜绝其非正常上访”。
3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曾陪同姜志勇一同找到姜和娥的主治医生包和华,包和华声称,“除非她的单位粮食局同意,否则家属一方找谁也接不出来,你告到法院也没用!”当问及姜和娥的病情目前是否达到出院的水平,对方不愿回答。姜志勇索要病历等资料亦被其拒绝,“她的简历没什么好看的,就是精神病”。
然而对于三次医院收治过程,不仅连主治医生记不起来,连病区主任马震祥也记不清了,“当时我还没负责这事,医院具体收治情况无法可查了,我们只对姜和娥的现在负责。” 马震祥说。
十年里,负责此事的医院、粮食局领导换了多届,当年的司徒粮管所领导也早已易人。被关在精神病院的姜和娥不为所动,“我就想出去,重获自由”。
一方不给出院,一方坚持要出去,事情仍在僵持。而51岁的姜和娥却不再年轻,并且重疾缠身。2008年12月份,继子宫肌瘤手术之后,姜和娥又患上乳房小叶增生。后经粮食局同意,她在镇江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乳房经常剧烈疼痛,心脏也不好,”姜和娥说。
精神病强制收治规定
因为我国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目前没有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
按《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会危害,由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2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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