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反对票阻止安理会通过某项决议。它是《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利,是就美国、苏联(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继承席位)、英国、法国、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功绩和贡献的肯定与认可。
1月19日,外交部国际司司长陈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后曾先后七次行使过否决权。2月4日,中国对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是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第八次行使否决权。中国对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审慎态度,体现了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的高度责任感。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1972年8月8日,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原东巴基斯坦)向安理会提出加入联合国的申请。由于当时印度军队尚未撤出东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未承认孟加拉国,我国从反对肢解一个主权国家的原则出发,在安理会投票反对,从而否决了由苏联、印度、南斯拉夫和英国提出的关于推荐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这是我国自恢复联合国席位以来第一次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两年后的1974年2月22日,巴基斯坦承认了孟加拉国。同年5月14日,孟加拉国重提人会申请,要求安理会重新审议。经第三者从中斡旋后,我国同意安理会重新审议。6月lO日安理会正式通过了推荐联合国大会接纳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从此,中国代表团与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建立了十分友好的关系。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中国第二次使用否决权是1972年9月10日。当时我们否决了英、法等国对索马里、几内亚、南斯拉夫三国反对以色列侵略叙利亚、黎巴嫩提案的修正案。这是一次分段表决。在针对提案这一段,中国行使了否决权。其实,分段表决需要得到提案国的同意。当时,如果事先征求意见,索马里等提案国是不会同意分段表决的,因而也不需要中国行使否决权。由于我们对安理会议事规则不够熟悉,所以当印度代表突然提出分段表决时,我们未提出需征求提案国的意见,从而对修正案投了反对票(十国赞成)。苏联代表马立克当时也无思想准备,跟着我们一起投了反对票。结果因中、苏两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英国等国的修正案被否决。因为是分段表决,所以可视做行使半次否决权。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理由是危地马拉与台湾维持外交关系以及每年在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上联署所谓要求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
外交部发言人沈国放今天在这里表示,中国一贯支持危地马拉的和平进程,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但为捍卫《联合国宪章》,维护中国人民的合法利益,中国不得不对安理会有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显然,危地马拉政府应对此负完全的责任。
沈国放今天就此事发表谈话说,中国一贯支持危地马拉的和平进程,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令人遗憾的是,危地马拉政府连续四年来在联合国一再悍然支持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破坏中国统一的活动,特别是执意邀请台湾当局参加危地马拉的和平协定签署仪式。
他指出,危地马拉政府的所作所为践踏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违反了联大的第2758号决议,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了中国的内政,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
沈国放说,尽管危地马拉政府做了损害中国利益的事,我们还是采取了建设性的和向前看的态度,提出了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希望危地马拉政府采取实际行动纠正错误。然而,危地马拉当局执迷不悟,坚持错误立场。危地马拉不能指望一方面做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国在安理会与其合作。为捍卫《联合国宪章》,维护中国人民的合法利益,我们不得不对安理会有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显然,危地马拉政府应对此负完全的责任。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1999年2月25日,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延长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守在马其顿的期限的决议草案。这两次否决实际上都是同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关系相关。危地马拉一直与台湾有"外交"关系。马其顿于1993年与我国建交,1999年2月8日马政府却正式批准了与台湾的"建交公报",这种情况迫使我不得不在延长联合国驻马其顿维和部队的问题上行使否决权。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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