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是过当还是犯罪
据悉,黄勇案件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思考方向。
南华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曾撰文指出,黄勇等人与电视媒体单位构成民法上的消费法律关系;媒介机构传播虚假广告信息,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侵权。黄勇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合法的民事索赔。其被控的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回应公益的民间权利追求。
他说,在电视媒体播放医疗药品广告信息中,媒介机构与医药商品经营者、广告商构成商事法律关系。媒介机构既是信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又是直接传播者。受众通过直接支付金钱或花费时间,收看电视媒体的广告信息,在电视传播媒体与受众中形成消费法律关系。根据《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黄勇等人既是受众,也是消费者,无疑对虚假广告信息依法享有损害求偿权。黄勇等人向多家电视媒体单位索要金钱,是行使其民事损害求偿权的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此外,毋庸讳言,黄勇在向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行使求偿权时,难免会夹杂着程度较轻的“威胁”、“恐吓”的因素。当其获取了金钱时,恰恰应和了刑法上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条件。然而,这二者之间只有“形似”,而无“神同”。因为民事权益交涉中的“欺诈”、“威胁”、 “恐吓” 因素(当然主要为语言)几乎无处不在。然而,它们并不具有刑法意义,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黄勇等人的“获取了金钱”是以行使求偿权为权利基础的,具有权利上的关联性。一审法官将私法权利行使手段(或方式)与刑法罪状客观方面的“形似”混同,错误适用不同范畴的法律,扩大刑罚的打击面,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北京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学教授认为,黄勇案中,用刑事法律来追究此案当事人的责任属于错误。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该专家指出,黄勇等人也存在“过当”的问题,其索赔额度超过了《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发争端。
长沙律师刘志江也持有同样观点。他告知记者,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中第15道题目与黄勇案有着极其的相似性。题目为:消费者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便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该行为构不构成敲诈勒索呢?标准答案是否定的。
刘志江说,作为司法考试的基本试题的题意,各级法院人士应当心知该类行为属于过当而非犯罪。他们在代理一桩类似案件中,曾引述了这道司法考试题目作为辩护论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改判当事人无罪。
庭审被质疑程序违法
法院凭未向被告方出示的证据量刑
据了解,该案的审理中出现了涉嫌程序违法问题,也颇受旁听的职业打假人们及律师的质疑。
曾对黄勇案件与辩护律师持不同观点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告知记者,庭审中,公诉机关是用证据提纲来质证,律师能复印查阅的案卷只有500多页,而其他的3200多页证据及录音证据都无法获得并质证。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凭着没有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或者复印的证据定罪量刑。
“像媒体报道的,‘无论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法律责任。’这根本没有质证其真实性,都是有关单位给媒体的通稿中内容。”
罗秋林律师告诉记者,第一次开庭前,法庭只向辩护律师提供了35页复印件。
2011年7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他们当庭提出对35页以外的证据要求复印后才进行质证,并拒绝对自己没有看到证据进行质证。法官随后表示,因证据比较多,辩护人如果认为需要阅卷,可在休庭后阅卷。如需复印,也可以办理。
但没有想到的是,闭庭后当他们要求复制证据时,审判长却以要出差为由婉拒。类似的种种行为,导致辩护人只有在12月1日再次开庭时,只对持有的544页证据进行质证,对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辩护人也没有复制到的3256证据及录音资料不进行质证。
罗秋林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辩护权。春节前,他向法院邮寄了复制3256页证据材料的申请书。
职业打假人的演化与困境 在黄勇案审理期间,职业打假人刘殿林通过一位记者给黄勇送去了1万元。春节前,他又送去了1万元。
刘殿林直言,自己与黄勇熟悉,出点钱是为让黄的家人熬过这段日子。
与黄勇不同的是,刘殿林10多年前便开始回避这种通过流通领域的购物打假索赔的模式了。
“我不是说我们越过了这一阶段,但事实上,应该是发展得更成熟了。”
1999年,刘殿林开始与企业家史玉柱合作,走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子。10多年来,他的公司日益发展,甚至拥有数十名调查员,与之合作的多为索尼、LG等大企业。
他认为,一个职业打假的公司需要有条件支持:靠影响赢来客户;强大的团队调查能力,确保将造假工厂挖出来。同时能及时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打掉这些窝点。
因此,公司的组织结构也需作适应性的调整。他的公司有调查部、法务部和行动部,最多时有200多名线人。“他们风险大,有时需要卧底调查,做得比你们暗访的电视记者更专业。”他表示,更为重要的是有一个团队,对将采取的行动有法律评估, 可以清楚地分析和预防风险。类似他这样的公司,仅广东就近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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