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场被砸得一片狼藉。南都记者霍健斌摄(资料图片)
租来土地建设花场,却被城管部门强拆,数万盆杜鹃被砸毁,事主陈先生起诉深圳市城管局、公明街道办、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等三部门赔偿损失300余万元(详见2011年12月18日南都报道)。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深圳市城管局拆除花场花木行为违法,但认为陈先生被毁花木不属于合法收益,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没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城管拆除花木属违法
这场纠纷持续了近两年时间,终于有了结果。昨日,南都记者看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对陈先生起诉深圳市城管局等单位行政违法和索取赔偿做出两个判决,判决书介绍,深圳市城管局发现公明街道TFT项目用地范围存在搭建临时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后,向业主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又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违法搭建的临时构筑物。
判决书表示,深圳市城管局做出强拆决定拆除的是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并未针对涉案土地上的花木,但他们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一并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花木,超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拆除的范围。而且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时未查明违法行为人,《强制拆除决定书》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不明确,《强制拆除决定书》收件人拒签,没有查明收件人身份,不能确认《强制拆除决定书》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判决书认为,深圳市城管局于2011年3月16日拆除陈先生花场花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驳回陈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事主:赢了官司输了钱
终于有了判决,但陈先生却高兴不起来,他说自己表面上赢了官司,但实际上是白费工夫。在起诉深圳市城管局等部门行政违法的同时,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先生明知道涉案土地为国有用地而违法租赁使用,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经营花场栽种花木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虽然(2011) 深宝法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深圳市城管局拆除花场花木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称,根据相关规定,陈先生权益来源不合法,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没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判决下来,陈先生称这个春节又过不好了,他们正准备上诉的事情。“我非常纳闷,他们拆搭建为什么连同我的10万余盆花一起毁掉,太粗暴了。”陈先生说,这块地约有18亩,上面培育了10万余盆杜鹃花等,损失惨重。陈先生对此表示气愤,他表示,自己当初也不知道这个土地是已经征为国有了,哪知道现在弄成这个结果,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
城管:土地早就征为国有
作为此案的被告方,深圳市城管局做出回应,他们并不承认自己的行政执法违法,而是认为是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他们介绍,涉案土地在2006年就通过征地补偿程序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储备用地,陈先生的花场是属于违法占用了国有土地,对违法占地和违法搭建进行查处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属于他们的法定职权。
他们表示,行政执法程序也是合法的,陈先生等拒不搬迁,严重影响了光明新区T FT―L C D项目实施,造成光明新区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粗暴执法只会带来更多纠纷
陈先生认为,现在法院的判决让人搞不懂,既然城管部门的粗暴执法已经被认定非法,那么为什么可以堂而皇之地非法,而没有相关处理呢?“当时粗暴执法的人为什么没有被处理?即使我们真的非法,难道就可以‘以暴制暴’?”陈先生表示,自己非常想不通,自己根本不知道土地是非法出租,现在法院这么判,他简直走投无路。
对此,相关律师有自己的看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成建议,陈先生继续上诉,寻求更高级别法院的支持。他说,如果陈先生不知道是非法租赁,那么他就是善意第三人,是无辜的,就像你买东西时买到赃物但你不知道一样。
马成说,城管部门完全可以给陈先生等一定时间来处理盆景等,而不是粗暴地全部破坏,这种执法方式不可取,也值得执法部门去反思,粗暴的执法方式只会带来更多的纠纷,而人性化的执法才能赢得更多市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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