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了八年的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过一次枪毙犯人的任务,那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犯人是两个旧军队的下层军官,一个是副连长、一个是排长;他们在台湾反攻大陆的叫嚣声中、于六二年的五月七日密谋决定、组织反革命集团,命名为“二五七”工作团。
为了搞到活动经费、发展扩大组织,他们把一个乡下的信用社作为袭击目标,在一个周六的晚上、另一同事回家的机会,俩人冒充公安人员,以最近有敌特破坏、会向水井里投毒为借口,欺骗女会计服下大量安眠药,说这种药能解毒,有预防作用;可是,十八岁的女会计,在卧室里、面对两名陋生男子,心里非常紧张,使药效大打折扣,迟迟没有睡意,凶手迫不及待,就在十点半、掏出铁锤,砸死女会计,用褥子裹了扔到床底下,掳走现金;被定为反革命杀人案。
在审理过程中,面对死者家属的血泪控诉,这二人也已后悔莫及,他们无辜地杀害了一名如花似玉、且纯朴善良、正处在热恋中的好姑娘,罪孽深重;两名罪犯,副连长是外地人,在其所在县宣判,我们是执行那名排长的死刑。
宣判是在第二年的秋天,虽然那时国家困难,临刑前还是给犯人备了三餐红烧肉,可是他一块也没有吃,哪里咽得下?具体执行死刑的武警姓名,对外是保密的,要从老兵中、挑选思想觉悟高的,说到底是避免报复、怕新兵砸锅,我是外地的,遭死刑犯亲属、死党报复的机会要小,自然更适合当担而被入选。
队长头一天带我和拉绳子的二人一起去踩点、熟悉地形、察看路线,其实是县里政法部门事先和队长到现场确定好了的;那是一个山脚下、河岸边,面对山坡,射出的子弹不会误伤行人,两头路口拉上了警戒线、并有人把守、以确保安全;没有挖坑,事先已通知家属收尸,但没有要收子弹费一说。
审判台搭在沙滩上,到的人很多,高音喇叭哇哇叫,有关要员依次讲话,最后、法院院长宣布立即执行;枪手是不露面的,也是旨在保护;拉绳子的人很累,整个过程、要一直在宣判台上、犯人后面笔直地站着,以示法律的威严,推人犯去行刑时更累,那时、犯人已经不会走了,差不多是提去的;那天比较热,他们开会,我独自一人在甘蔗地里歇凉,忍不住口渴和嘴馋,偷了老百姓一根甘蔗吃,犯了一次群众纪律。
大约过了两个小时,也许没有,只因为等候的时间显得特别长,犯人才从会场那边拉过来,推到行刑地点去;我就从后面提枪跟上,当时用的是仿制苏式的马步枪,据说是骑兵用的,比较小巧,刺刀呈四棱形、即圆锥体上开有四条槽,说是既不易折断,又较容易刺进敌人、并让敌人得破伤风,不治而死;刺刀平时折叠在枪的侧面,队长要求我拨上刺刀,刀尖离犯人后脑勺五至十公分,并没有要犯人张开嘴,其实,在那个时候,你讲什么也白搭,犯人早已魂飞魄散;我遵照队长指示、装三发子弹,以防万一:如一枪没打死、子弹不响、或者犯人突然扑倒、没打中等等;我对准打了一枪,见犯人应声扑倒,没顾上仔细看、就扛起枪转身走了;说心里话,头一次、这么近距离的瞄准人开枪,与平时打靶是大不一样的,心情怎么也平静不了,觉得手有些颤抖,不知两位拉绳子的战士、看出来没有,直至今日想起,还有一种莫名的异样感觉,是惭愧?是残忍?我说不清楚。
按照规定,拉绳子的人、在死刑犯毙命后,还要松绑、将绳子解回,可是,他们见我扛枪走了,也跟着跑了,后来是队长过去、解绳子,并且把犯人翻过来,踢了两脚,确认死了之后才离开,如果没死,就要掏出手枪补射,那次还好、做得干净、一发毙命。
据队长回来说,后脑勺子弹入口处,只有一个圆孔、前面出口较大,犯人已经面目全非;因为步枪的弹头比枪口大,平时用手是塞不进枪管的,发射时,弹头在枪管膛线的挤压下,严重变形,出口会带出周围的组织;队长说,地上除了一滩鲜血,还有一滩像豆腐花一样的脑浆;那天中午、队上食堂的菜正好是红苋菜烧白豆腐,有的战士联想丰富、吃得想吐。
以上就是我枪毙犯人的经过,是惟一的一次;也许现在已经改变,也许各地不尽相同;不管怎样,人还是安分守己、遵纪守法的好,吃亏是福、能忍则忍、不要过急、不要犯罪、万万不能害命、犯死罪,否则,不归路上、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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