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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逼退24持砍刀闯入者获刑:发回重审正侦查(图)

www.sinoca.com 2012-01-09  人民日报



  遇害被动出击 不属聚众斗殴

  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为了防止自身将要遭受对方多人侵害,而邀约多人准备器械防身的行为,存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

  从司法实践分析,到底是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必须结合具体的后续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有时人的防卫意图、斗殴意图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相互转化。不能仅以前期邀约多人准备器械,就判断属于犯罪。前期邀约行为如没有后续行为,就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从具体案例分析,因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分化而来,主观意图上往往是基于不良动机。如果的确是己方在被对方侵害后被动地使用准备好的器械出击,只要不存在防卫挑拨,就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即使行为人防卫和互殴的想法共存,在确无足够证据排除存在正当防卫想法的情形下,不应判处行为人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判断必须慎而又慎。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柳波

  准备刀具应战 防卫动机不纯

  一审判决之所以认定何强等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没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何强等人明知他人可能来闹事,仍积极“应战”。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性的。如果报警处理,人员受伤、财物毁损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从录像看,忠发公司办公室的窗户是可以看得到“光头”等人持刀聚众来寻衅的。此时,何强等人本应把门堵上,立即报警。何强积极“应战”的主观心态,带有逞强斗胜的性质,并不是单纯的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防卫不适时。防卫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具有紧迫性特征。而本案中,何强等人在可以避免冲突的情况之下仍直接“应战”,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本案中,如果歹徒突然冲进来见人就砍,何强从公司厨房拿起菜刀将歹徒制服甚至砍死,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在办公场所准备刀具,又组织人员等人家上门打仗,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适时,程度适当,才是正当防卫的根本。

  本案事实不清之处可能在于:是什么样的矛盾让双方一言不和就刀来刀往?如果矛盾巨大,斗殴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只因一点小事就聚众持刀上门闹事,那么何强等人就有防卫性质。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

  【链 接】

  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认定必须满足五个要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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