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
专家建议“小腐即惩”
课题组建议,培育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社会心理。要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和奖励机制,加强跨国打击腐败犯罪、追赃追逃等国际合作,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同时要加大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依法剥夺腐败收益,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他们还建议,既办好大要案,也做到“小腐即惩”,体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他们还主张推进科技反腐和网络反腐。
■ 他山之石
丹麦:企业赞助旅行也犯罪
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是犯罪行为。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完善的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也是丹麦零腐败的原因。
此外,在丹麦,反腐意识作为一种公共道德已经深入人心,清廉成为人们心中不可逾越的一条道德底线。大多数接受采访者认为,丹麦政府自上而下的清廉行政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同胞间的信任度,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感到安全。
新加坡:反贪局严苛执法
新加坡反腐成效显著得力于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此局直属总理办公室,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秉公执行严苛的《反贪污法》。如新加坡一位公安人员收受了罪犯15元买烟钱贿赂,经查清后,他被判3个月徒刑。
根据《反贪污法》,反贪局拥有莫大权力――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有权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有权入屋搜查,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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