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空伪造2300万元借条 黑吃黑鲸吞公款2800万
2003年8月,被告人蔡亚也、蔡港以人民币1480万元向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股权,后来,因无法支付其余的转让款,蔡亚也先后5次向被告人李振刚借高利贷200多万元,因利滚利而导致本息达到2300万元。
2005年1月,李振刚强迫蔡亚也、蔡港伪造了23张面额均为100万元、以顺安公司名义借款的借条。同时被告人蔡亚也伪造了顺安公司的印章,用以虚构借条。
李振刚凭借上述借条到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顺安公司向被告人李振刚还款人民币2300万元。为此,电白县法院查封了顺安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2005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蔡亚也、蔡港把顺安公司股权返还给原顺安公司股东。2006年6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指定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虚假的欠款纠纷。李振刚、蔡亚也、蔡港无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令返还顺安公司股权的判决,把顺安大厦商住楼项目交付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变卖执行。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指定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肖广秀和该院书记员被告人梁彬负责执行,把顺安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人民币5434万余元变卖。按照法律规定,该变卖款应当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1700多万元工程款。然而,李振刚伙同冯日进、严得、何铭杰、梁彬等人通过茂港区法院直接分配变卖款、侵吞拆迁款及伪造证据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再由茂港区法院法官用枉法裁判等手段,把大部分变卖款据为李振刚所有,共计得款人民币28183600.89元。
顺安大厦变卖后,被告人严太年挂靠的三建公司对顺安大厦变卖款依法应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人李振刚、冯日进与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严得密谋从中侵吞变卖款800万元。
2006年9月,被告人李振刚利用被告人严太年欠其高利贷之机,强迫严太年虚构一张800万元的借据,再起诉严太年。严得指令被告人何铭杰、梁彬进行枉法裁判,被告人梁彬以该院民二庭的名义制作了问话笔录、调解协议并让严太年签名,被告人何铭杰签发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茂港区法院从顺安大厦变卖款中支付了794万元给被告人冯日进;剩余6万元作为法院的办案费用扣除。在办理顺安大厦一案过程中,严得收受李振刚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梁彬炮制假诉讼收下2.2万元;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庭长何铭杰审批调解书,收受2万元。
警察内线隐匿关键证据 放黑老大逃过法律制裁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以被告人李振刚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该专案组下设审讯小组、外调小组和材料小组,被告人李永才(时任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系专案组的材料小组组长。
经茂名市公安局专案组的侦查,发现并证实了以被告人李振刚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被害人林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绑架被害人林某某兄弟等犯罪事实。然而,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李永才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某、绑架林某某兄弟等3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使李振刚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茂名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振刚涉黑团伙成员蔡锋及陈亮均投案自首,该局分别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永才却故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未将上述两人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永才以上滥用职权的行为,是被告人李振刚及同案人逃脱了刑事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底,李振刚团伙骨干成员雇人行凶,携带刀、枪等作案工具多次追杀茂港区坡心镇正村村委会的李某,最终将李某当场砍死。
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永才采用以短期借款给被告人李振刚等人从中收取60%年息的手段,先后共17次从其本人和前妻黄某某的账户汇款给被告人李振刚及其组织成员梁蕊、林志民、郑生富、梁晏等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674.35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振刚通过其组织成员梁蕊、林志民、郑生富、梁晏等个人账户,多次汇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黄某某的账户共计人民币759.2万元。被告人李永才以此手段赚取高额非法利润。
判决现场
李振刚7宗罪合并判决20年
昨日下午,近两百人到法院旁听庭审,大多数是李振刚涉黑团伙被告人的家属。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宣读了长达340多页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三十万元。
被告人王日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经营罪,犯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开设赌场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冯日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经营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犯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李永才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何铭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梁彬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其他1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定罪量刑。
宣判后,李振刚表示要上诉,而保护伞之一的何铭杰更认为“是冤案”。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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