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媒体称本案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指控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索取钱财不再举报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制作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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