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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赖昌星齐名 加遣返曾汉林 最大股权诈骗案落幕

www.sinoca.com 2011-11-21  南国今报



  公诉人称,不仅如此,1998年8月,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将已经过户的法人股权在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质押贷款3500万元后,于1998年9月8日支付其中的600万元给成都联谊集团有限公司,而将余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占为己有。

  为了继续蒙骗成都联谊,曾汉林还指使其下属张朝辉做出虚假银行存款凭证与汇款单据。1998年9月30日,广东飞龙与成都益联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承诺在未付清全部转让款之前,广东非公持有的成都联益的法人股权仍属于成都联谊,广东飞龙集团“无支配权”和“处置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出境至加拿大,于2011年2月17日被追捕归案。法庭上,曾汉林自辩称,当年之所以远走海外,是因为立案后公司及其个人资产均被查封,债权人也纷纷对其进行追讨,自己又被全国通缉,“实则走投无路之举”。

  起诉意见书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汉林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为公开审理,在成都中院一间仅能容纳20余人的法庭进行。曾汉林家人介绍,除去两名被告人亲属,旁听者均为“穿着制服工作人员”。

  律师做无罪辩护

  曾汉林的代理律师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此前曾为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大陆首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等做过辩护。他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商业纠纷案件,法庭上为曾汉林作“无罪辩护”。这与曾汉林“中国海外十大通缉犯”身份似乎颇不相称。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飞龙集团在收购成都联益的股权时,已经债台高筑,作为企业主要资产的船舶已全部抵押,此时飞龙集团已不具备收购股权支付对价的能力。据此判定飞龙集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联益集团40%股权的目的。

  针对飞龙集团资产涉嫌欺诈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作,控方庭上无任何书证加以推翻,“仅以口头猜测为主”。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两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前的1995年12月31日,广东飞龙旗下高速客轮公司负债总额为1382.1万元,公司净资产为8158.6万元。

  庭审中,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属于严重资不抵债。质证阶段,该债务总额被质疑存在重复计算共计4500余万元,且计算年限包含1997年至2005年期间飞龙集团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控方最终进行修定,认为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法庭上,针对飞龙集团伪造虚假银行凭证与汇款单据行为,控辩双方均认可这一事实存在。但就此行为是否为曾汉林授意张朝辉,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所举示的证据中,只有张朝晖一人说是曾汉林指使其伪造的,除此再无其他任何证据。“张朝晖的一家之言,显然不足以认定曾汉林指使其做假凭证。”

  双方争议颇大的关于股权支配权《补充协议》,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与成都联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997年12月,成都联益就已经将相关股权过户给广东飞龙集团。飞龙集团隐瞒了股权已经抵押贷款的事实与成都联益签订补充协议是在1998年9月30日,这一欺诈行为发生于飞龙集团已成功获得成都联益40%的股权之后,因此本次的欺诈行为与飞龙集团获得股权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

  “它绝对不会是飞龙集团获得股权的手段,也与控方指控的飞龙集团骗取成都联益40%的股份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意在拖延还款,搪塞成都联益。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辩护律师认为。

  据上,杨照东认为,在没有充分书证的前提下,没有理由主张飞龙在收购联益股权之时已债台高筑,不具备履行合同、支付对价的能力;就没有理由主张飞龙收购股权时实施了隐瞒企业负债、虚构企业资产的欺诈行为;就更没有理由认定飞龙及曾汉林犯有合同诈骗罪。

  (刘伟)

  据1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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