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记者通过查阅多份判决书获悉,河南洛阳监狱两名服刑人员郝身党、宋学法,服刑期间在监狱内贩毒、吸毒,并能与外界毒贩“商定”购买毒品价格。而据知情人称,为犯人传递毒品的狱警王景万在案发时曾被拘留,但后来未得到处理。
服刑犯人可以与外界毒贩“商定”购买毒品价格,可以在监狱内贩毒、吸毒,而且狱警也在或有意或无意地为犯人传递毒品。
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却记录在了河南洛阳数家法院的判决书上。
犯人为何能在监狱内贩毒,他们是如何拿到毒品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田俊霞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等法院官方文件(以下统称判决书)还原服刑人员贩毒经过。
服刑囚犯与外界毒贩“商定”毒品价格
刚至而立之年的郝身党,尽管小学未毕业,但这不妨碍他能将毒品弄到手。
此次洛阳监狱贩毒案的主犯郝身党,1992年因盗窃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在桐柏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流氓罪加刑三年,199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案发前在洛阳监狱七监区服刑。
不同于郝身党,从犯宋学法经历简单了许多,判决书中称:“2009年6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发前在洛阳监狱七监区服刑。”
判决书中提到,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郝身党在洛阳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同监区服刑人员被告人宋学法联系到狱外安徽籍贩毒人员段童新,被告人郝身党和段童新在电话中商定:段童新以每克750元的价格卖给郝身党毒品和底料各一包。
段童新负责将毒品运送至洛阳火车站,由郝身党负责联系接收。郝身党指使其女友田俊霞向段童新提供的账户上汇款5000元,并到洛阳火车站北出口和段童新接头,收到藏有毒品和底料各一包的鞋、袜等生活用品。
随后,田俊霞将装有毒品的两个塑料袋藏于其购买的烧鸡肚内,连同其他生活物品放在洛阳监狱附近的建华超市内,并告知了郝身党。
狱警将毒品运送给犯人
或许是有心之失,或许是无心之过,但可以肯定的是,50多岁的老狱警王景万将毒品运给了犯人。
判决书中描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郝身党找到监区值班警察王景万,谎称女友为自己过生日送了点生活用品,放在建华超市内,请求王景万帮忙带进监区。王景万遂出狱将烧鸡和其他生活物品放到运送外加工原料的货车上带进监狱交与郝身党。郝身党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分装为50多个小包,分别以每包50至100元的价格通过现金交易、交换香烟以及让罪犯家属往田俊霞银行卡上汇钱等方式卖给了乔伟波、张猛、张金全、董五一、卢利勇等服刑人员吸食。
可惜好景不长,2010年12月31日,洛阳监狱狱内侦查科从在押罪犯张金全身上查获可疑白纸包棕色粉末两小包。经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紧接着,2011年1月5日,郝身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隔离审查,后羁押于河南省第四监狱。
2011年1月12日,宋学法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隔离审查,后羁押于河南省第四监狱。
2011年1月22日,田俊霞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监狱内贩毒的代价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4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身党、宋学法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身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年零四个月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被告人宋学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九年零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俊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指控其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并于2011年7月7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田俊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田俊霞的辩护律师、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薛红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田俊霞已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查询到,洛阳中院已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记者却无法在洛阳中院、老城区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公开信息中找到狱警王景万的判决信息。
王景万怎样了?洛阳市七监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景万现在在家。
谁来确保下次无“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若干行为,其中第七款的内容是“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司法部关于《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第四条也规定:“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狱警王景万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王景万受到了哪些处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王景万由于过失,被降职降薪,尽管在案发初时被拘留,但后来似乎又没事了。
这种说法是否真实?如果狱警确实是无心之失,那么只是“意外”一次,毒品便进了监狱,以后再有“意外”,情况又会如何?此外,服刑人员为何可以多次与外界交流谋划运送毒品,经过此事后洛阳监狱作出了哪些补救措施……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这些问题致电郝身党、宋学法案的审判长李宣法官,但其并未接受记者采访。
田俊霞案审判员卢海平法官告诉记者:“你跟监狱联系吧,监狱他们侦查的。了解信息最详细的是他们监狱。”
记者随即致电洛阳监狱狱政科、办公室等部门但没有工作人员愿意接受采访。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