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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钻了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空子
据了解,被判刑后,张本发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没有开除公职,蒋文学也没有开除公职。对此,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根据“云人任[1997]83号”第五条“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
网友“张强红”评论,两人奇迹般地恢复公职,由原来的公务员变成了农业局下属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让人啼笑不已,更让人难以接受。还有网友认为,两人缓刑后又回原单位工作,说明公务员受贿、贪污的犯罪成本太低了。
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天盛说,禄劝县这起缓刑人员期满后收回原单位工作的事件,关键要看两人被判刑的时间节点。由于两人被判刑时,《公务员法》尚未出台,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开除公职。因此,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的回答是可以成立的。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说,我国有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面的立法、对违法公务员惩处的规定,出台较晚,给个别单位留下了“操作空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对其监管也不严,有的缓刑犯在缓刑期间还在单位工作。在《公务员法》出台前,确实是没有法律依据开除公职的,但是公务人员判处缓刑已经构成犯罪,也应该按照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单位继续让缓刑期满的人员回来工作是不负责任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禄劝县委、县政府对网络和媒体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十分重视,责成县纪委牵头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待完成调查后想社会公布结果。记者了解到:禄劝县县农业局纪委书记李龙恩也在调查组之列。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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