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
以制度和程序保障村民自治权
社科院报告认为,农村基层选举的贿选治理,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要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在没有干扰的环境中展开,这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思想认识问题,基层的党政机关干部要转变观念,尊重和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其次,这更是一个制度的设计与执行的问题,要提供一系列制度与程序保证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
2
制定”地方条例“规范选举
该报告建议,应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完善对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村民的权利,广州市可制定相关的“地方条例”规范农村基层的选举行为,并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相应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处理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让司法介入贿选调查,比如在换届选举年设立专门的选举纠纷临时审判庭,专设一套程序用于选举诉讼;对贿选进行明确界定等。
3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报告认为贿选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过程中监督主体的缺位。建议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由没有利益牵涉的第三者承担监督主体职责。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民政、组织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
4
选举的前期也应加强规范
报告认为,选举的前期,也应该进一步规范。报告建议,有必要在选举的前期阶段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这样即能达到不限制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又可将竞选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报告还建议,在选举的前期阶段,由选举委员会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安排候选人进行一至两场公开辩论,辩论会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并开放给本村村民旁听。在辩论过程中,候选人的承诺应该是对全体村民的公开承诺,应该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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